悬赏广告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21:43:52 421 人看过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公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语、登录报纸、张贴、电视、广播等形式。这种广告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向不特定的人表达一般的含义。这里的不具体可以是无限的,也可以是有限的。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表达给非特定的人为意思,仍然是悬赏广告;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表示支付一定报酬。这里提到的某些行为在实践中是多样化的。如有遗失物拾取、违法犯罪举报、某些作品完成等。这里的行为并不局限于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往往会成为奖励的目标,比如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对于悬赏广告,发出悬赏广告是否使广告人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也即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如何定性,目前学术界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为单独行为说;二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句话说,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德国多数学者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梅仲协、史尚宽、王泽鉴等采此观念。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日本多数学者及英美法系学者一般采此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一种单方契约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故又称悬赏契约,系指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但此种悬赏契约仅限于为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对于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不适用。我国学者中也有人提出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司法实践也有采纳契约说的实例。笔者认为,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行为而不是契约,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其原因在于:

第一,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使不知广告之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体现公平原则。根据单独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样,如果某人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具体内容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采用单独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之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也因为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与广告人之间形成悬赏契约,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就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第三,采用单独行为说,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若采契约说,则究竟在何种情形方能认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不一致。有认为着手一定行为为有承诺;有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有承诺;有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为有承诺;有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等等。相反,若采单独行为说,则不必判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为有效承诺以及广告人与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人之间是否成立悬赏广告契约,进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之人在向广告人请求给付报酬时的举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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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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