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包括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7:23:56 269 人看过

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一)民航总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以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的内设职能部门,可以具体承办处罚事项,但不得以该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除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外,任何其他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其以行政处罚名义实施的处罚行为一律无效,有关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任何个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的,接受授权的组织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依法具有该项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三)委托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在人员、装备、技术、空间方面确有困难;或者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在时间、空间和管理对象方面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经常性。

第十三条受委托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与被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无利害关系;

(三)具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应民用航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民用航空业务、技术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规章可以明确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民用航空规章没有明确委托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具正式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

(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范围和适用处罚的条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三)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接受委托情况的,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第十六条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

第十七条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前款所称监督,应当包括受委托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超越委托范围,是否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不应当处罚而擅自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第十八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机关的上一级民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处罚,需要举报、申诉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受委托组织提出。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案件,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具体办理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

不具有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检查和调查取证。

通过上述资料的阅读,相信大家对航空行政处罚个人观点以及航空处罚的实施主体和执法人员已经全面了解。航空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主要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选择简易程序或是听证程序。同时管辖区域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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