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9:08 301 人看过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部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7〕20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建设部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4: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工作的行理,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现将《建筑施工企业试验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监督的有测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施工企
    2023-04-22
    194人看过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马鞍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管理,实现对公益性项目建设“投资、质量、工期”的有效控制,保证公益性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主建设的办公、培训、技术业务用房等公益性项目逐步由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作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由公建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的具体项目,由市计划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后(属项目单位自筹部分必须先打入‘公建中心’专户)组织开工建设。第三条公建中心应当严格按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规模、概算和进度,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2023-06-10
    11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2-5【实施日期】2006-12-5【发布单位】【文号】建质[2006]2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第三条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修和维护责任第五条施工单
    2023-04-22
    1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3、由稽查办与
    2023-04-22
    6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三十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一、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发证机关对于承担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后该企业发生了事故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
    2023-06-08
    83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区各建筑施工单位:现将《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苏州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
    2023-06-10
    8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第三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第四条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教育基金
    2023-06-10
    3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建协字[2004]第35号(深圳建筑业协会2004年4月2日颁布实施)各会员单位:《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2004年3月30日四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通知深圳建筑业协会二00四年四月二日深圳建筑业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规范其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入会的资格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第三条加入本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批准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本办法经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后实施;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第二章入会管理第五条入会的基本条
    2023-06-05
    413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
    2023-06-10
    489人看过
  •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函[2004]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我部决定设立“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现将我部制定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高效率地利用资源(节能、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标准》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绿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自1990年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规划目标以来,全省已造林绿化1385.6万亩,占规划任务1594万亩的86.9%,有8个地(市)、67个县(市、区)通过了验收,提前实现消灭宜林荒山的目标。但是,实施“五八”规划后四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在抓紧完成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向绿化目标前进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搞好资源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巩固扩大绿化成果,不断提高绿化水平,确保绿化安徽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安徽省绿化标准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战略规划,不断巩固、扩大绿化成果,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特制定本标准。一、林业用地绿化1、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全县(市、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保障其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现印发施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煤炭建设项目法人的行为,保障其责、权、利的有机统一,根据《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煤炭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2023-06-08
    104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发文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文号:黄政[2005]32号发布日期:2005-8-3执行日期:2005-8-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八月三日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
    2023-06-07
    56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第七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依据《XX工作规程(试行)》组成地方XX,并将委员会名单报XX。地方XX委员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家评审工作。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时,各专业至少有1名绿标办XX委员。
    •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规定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5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站(网址:XXX)和建设部科技中心网站(网址:XXX)公示,公示期为30天。
    •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gb是由建设部发布的什么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是由建设部发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与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联合主编的中国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三星、二星和一星,包括以下六大指标: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住宅建筑)、全生命周期综合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