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所谓“视为”,是指此时债务人虽然没有直接向债权人交付,但法律认可债务人有权以此抗辩债权人的交付请求。
其次,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并非必然、绝对地构成导致债务消灭的履行债务。
如果提存的标的物确实是根据债务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则提存成立时,构成了《民法典》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消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20条第1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但是,如果提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或者提存的标的物与债的标的不符,债权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的标的物的,不能构成《民法典》第557条第3项规定的“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并不消灭。
最后,债务人除了交付提存范围内的标的物这一债务,还负有其他债务的,仍应当履行。
例如,除交付标的物这一主给付义务外之外,出卖人可能还负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提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也仅仅表明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不能认为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也相应消灭。
同时,《民法典》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民法典》第57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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