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身份的注销方法是,公司解散或终止经营及转让股权。公司解散或终止经营的,凭股东会相关文件、公司章程、法院文书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注销,股东身份随同自然解除。转让股权方式注销股东身份,首先要把所持股权转让出去,然后单位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最后单位拿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股东名册和章程,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
公司股东竞业禁止是如何体现的
股东董事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并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期限的限制、经济补偿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行为,可以视为许可。因此,本案**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是有效的。
[案例]
李先生原为**公司股东、董事和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市场营销、市场推广及销售与管理的协调工作。**公司的章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李先生亦做过相应的书面保证。
2005年1月,李先生未经**公司同意,“跳槽”到了**公司,任该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与**公司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50万元。
李先生则认为,**公司没有给予李先生竞业禁止补偿费,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公司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先生和**公司共同赔偿**公司60万元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因此,股东和董事在履行职权期间必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为避免股东和董事利用商业秘密谋取私利,公司法规定了现任股东和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然而,对于股东和董事离开公司以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股东转让股份或者董事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或者通过协议约定呢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八十一条均规定可以记载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并不禁止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和董事离任后的竞业行为,可以视为许可。因此,本案**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和股东不得在工作期间和离开公司两年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业或营业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既然法律允许章程作这样的规定,按照同样的道理,也是允许公司和股东或者董事就离任后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约定。本案李先生的书面保证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就有关竞业限制事项进行了约定。
股东董事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什么区别由于股东和董事并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股东董事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规定,比如,两年期限的限制、经济补偿的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限制等。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公司股东竞业禁止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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