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一、工伤处理流程及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1、如果用人单位不提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1年内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2、申请时间:事故发生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不提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必须要提高警惕,防止对方恶意拖延时间。申请要越快越好,这有利于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
3、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报告和申请后,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结论,认定工伤以书面形式通知。调查取证材料要包括:有关问题核实笔录;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书及有关资料;工伤申请和现场调查情况等。
二、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怎么确认?
事故责任主体即事故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和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负有责任并应受法律制裁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1、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依法应当履行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因其违法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救援和接受调查的义务。据此,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不仅要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还要对其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的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
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实施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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