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有房产如何判定归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5 23:56:45 495 人看过

房产证书之上,通常登记着两位当事人的姓名。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以下将详细阐述关于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取决于这套房屋是双方在结婚之前购买的还是在结婚之后进行购置的。

如果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那么无论是由哪一位当事人签署的购房合同,都将被视为双方共享的财产,而且这一点并不会因为购房时是否存在第三方的资助以及所支付款项的比例等因素而有所改变。

但是,如果房屋是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单独购入的,那么在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将会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双方共享的财产。

其次,男女双方在婚姻存在时期,如果对房产并未作出特殊的书面约定,不管房产证书上写出哪一位当事人的名字,这个资产都是他们的夫妻公共财产,应该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最后,无论房屋是在结婚之前或是之后购买,只要双方在还款期内承担了房屋的分期付款压力,那么在离婚时,共同偿还贷款的那部分金额和房产价值的增长部分,理应由两位当事人平均分配。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的房产所有权问题,与购房时间、书面协议以及还款责任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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