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7:05 309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7: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和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有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
    2023-06-07
    21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2]234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地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
    2023-06-07
    351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1998]24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二、本通知处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06-07
    245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2006]25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32号)的规定执行。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系指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调整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具体负责办理。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四、《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
    2023-05-03
    156人看过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
    [法规名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颁布机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颁布文号]:浙国税法[1997]18号[颁布时间]:1997-8-26[执行时间]: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转发给你们。税务行政复议条件问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可照此批复文件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4日国税发〔1997〕12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关复议条件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当事人对纳税争议的复议问题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23-04-24
    118人看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税政[1998]1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国税发[1998]192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汽油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
    2023-06-07
    135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的税收负担。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第66条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2
      总局预算内出书(使用总局经费)、预算外出书(不使用总局经费,但以XX、总局各司局或总局某编写单位名义编写的图书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考试教材等),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般应在总局出版社出版;未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在办公厅备案,局内各单位不得使用XX或总局各司或总局某编写单位的名义出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