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09:33:18 84 人看过

民法典相关条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包括:

1、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等;

3、另外还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出卖人基本义务、标的物交付期限等。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违约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有:

1、不能履行,债务人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履行债务;

2、延迟履行,债务人可以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目的;

4、拒绝履行,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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