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组长姜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连说了多个“好”字,表示对该司法解释的赞同。姜冰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先进的司法理念。昨天记者就该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款,请姜冰检察官进行解读。“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姜冰:这个原则过去主要在散见的文件中以及相关未成年人犯罪法规里面明确提出过,但是在正规的司法解释中还比较少见。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姜冰:这是一个新的条款。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地来京人员。由于来自偏远地区的被告人很多出生日期记载不准确,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这一条今后在这方面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姜冰:这一条主要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处理成年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的重点和成年人是不一样的。成年人审查起诉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而未成年人不光考虑危害还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诱因。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危害可能重于成年人,但是犯罪动机可能是好奇或者是贴补家用,并没有很大的主观恶意。这样的犯罪可能是处较轻刑罚就够了,但是如果参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很容易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姜冰:这一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缓刑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今后凡是遇到上述三种情况法院就应该判处缓刑。以前遇到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还要以“良性建议”等方式为未成年被告人“求缓刑”,以后则成为法定标准了。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姜冰:这是一个新的非常能够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条款过去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上述情况一直属于可判可不判。司法解释出来后,再有符合这几种情况的,就有法可依了。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据姜冰检察官介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现为“无知犯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交往”(未成年人主观无犯罪恶意,因交往了一些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而参与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按照成年人犯罪处以刑罚,有时就会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中的污点,所以要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初衷和目的。此外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是,15岁到18岁出现生理反抗期,这一阶段的孩子行为随意性大,情绪不稳定,非常容易造成犯罪,如果按照成年人的标准进行处罚,有时会毁了未成年人的一生。国外有《少年刑法》和少年法院日本1946年颁布了《少年刑法》,专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国外不少国家都有少年法院。我国目前还没有少年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有时同时审理成年人犯罪,这样就容易把惯用的审理成年人犯罪的理念带到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被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后,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将被综治部门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监狱里开庭审理。没有财产的纷争,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作为被告的于某只有一句发自内心的请求:惟有思念女儿,希望妻子杨女士配合他,将女儿每月一次送往监狱,让他探视。这一切因于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而起。在他“不自由”的前提下,他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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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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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否成为成年人的教唆犯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3感觉狼兄说的不周全,补充如下:有志不在年高,15岁的少年人有可能构成教唆犯。14--16岁的人只对法定的八类罪(九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它们是(杀人、伤害(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投毒、贩毒、放火、爆炸)如果教唆以上八类罪,则应当承担责任。但这个年龄段如果教唆盗窃,不管多重都不会承担责任(可能构成共犯但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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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教育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5不是。根据《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1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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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人是否构成教唆犯罪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07“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者构成犯罪,才成立共犯问题,也才成立教唆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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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成为累犯独立罪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08教唆未遂不是独立罪名。独立罪名是和选择性罪名相对的概念。如故意杀人罪就是独立罪名。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就是选择罪名。教唆未遂,如果对方没有达到犯罪的情形的话,那么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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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什么这样定法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5未成年犯罪需达到的刑事责任年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