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要大。行政复议保护的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环境权,还有一些政治权利等。在行政诉讼当中,只有前三种权利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诉讼。举个例子,政治权利中的集会游行示威权,《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在72小时前到集会游行区域所在的公安局去申请,如公安机关不允许,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但不能提起诉讼。即当政治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保护,而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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