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毒罪的概念和特征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饮用、食用的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饮料等投放能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毒物的行为。不论投毒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毒物,只要投毒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典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二)投毒罪的认定和处罚
1、投毒罪的认定
(1)投毒罪与以投毒的方法实施的的界限。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投毒,如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所喝的饮料中,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的投毒行为虽然针对特定的个人,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如行为人为杀害被害人而将毒物投放于被害人饮用水的公用水井中,就构成投毒罪。
(2)投毒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二都虽然在危害后果方面相似,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毒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毒罪表现为行为人将有毒物质投放于饮用、食用等特定物品中,而且该投毒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物质等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投毒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第四,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同。投毒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只能出于过失。
2、投毒罪的处罚根据刑法典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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