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职患病员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限。
单位不得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的;
3.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在职患病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和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
在职患病员工医疗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职期间,员工因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称为“病假”。病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医疗期满后恢复工作的需要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医疗期:……(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确需本人亲自参加的,可以安排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
因此,员工在职期间因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医疗期限应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医疗期满后恢复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为员工提供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得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职患病员工,用人单位应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限,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为员工提供病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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