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预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房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第四条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准售房源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第五条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座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共有房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时间。
3、商品房预售计划。包括项目整体预售计划安排,每期开盘时间、规模。
4、商品房项目本次用于销售、开发企业保留不予销售的情况。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栋数、套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5、商品房预售价格,以及定价和合理调价方式、方法。包括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价格表(含每套房屋的单元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等)。
6、商品房预售方式。包括开始预售时间、地点,认购选房方式,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签约形式,以及承担销售代理经纪机构等相关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资格备案证书。
7、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确保预售活动公开、透明、公正。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保证销售现场公示的每套房屋价格与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申报的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备案,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及时在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变更情况。价格调整申请备案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第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手续时,开具《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证明》。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售的,经查实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有关信息要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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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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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来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案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14开发商申请预售证明时,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并根据预售证明申请情况开立相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知买受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开发商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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