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工作量属于被迫离职吗
在劳动法律领域中,被普遍称为“辞职”的情况实际上应该被更精确地描述为“被迫解除合同”。因为据《新华字典》的定义,辞职一词语义上表示接受当前工作并申请离职,这其实相当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是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辞去现有职务的行为,两者均无“被迫”之意可言。
然而,当谈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时,实际上是指在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列举的法定过失的前提下,职工以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方式来终止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境之下,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况,则应事先选择采用书面告知(而非使用"辞职"字样,因为《新华字典》对此有明确解释,辞职的含义是拒绝履行当前职责,并请求离开)或通知的形式;
如若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项规定的情形,职工则无需事先进行告知或通知即可行使此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增加工作量逼员工辞职
若企业蓄意通过增加工作负担以达到终止雇佣关系之目的,这在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在此情景下,有关当事方有权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辞职”这个术语,我们应当更为精确地称之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是由于雇主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过错导致的。员工拥有依据法律规定正当终止与雇主之间合同关系的权力。具体而言,如果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员工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而若属于第二款所述情况,则员工可以直接行使该项权利,无需提前向雇主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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