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罪的法律认定:如何明确分工与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8 10:30:06 282 人看过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则不能被视为共同犯罪。不过,即使当事人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只要他们具有贪污行为,刑法也会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时,需要注意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以及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他们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那么就不能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也就说,贪污罪在进行定罪的时候,其身份是非常关键的部分。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应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

共 同 贪 污 罪 与 贪 污 罪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 ?

受贿罪和贪污罪都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罪名,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再者,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有别。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最后,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也有所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而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此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贪污罪则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受贿罪和贪污罪在客体、对象、客观手段和主观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罪名。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认定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就不能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不过,当事人虽然不属国家公职人员,当时也具有贪污这种行为,刑法则按照其它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在认定共同贪污罪时,必须注意以下情况:贪污共犯中,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的。受贿罪和贪污罪都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罪名,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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