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公示期限,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和具体的条文规定。
根据一般实践中的情况是七到十五天或者三十天,具体的公示期限可由物业服务人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但尽管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公示期限,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亲自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公开和报告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1.服务事项
服务事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应当提供的具体服务类型。
2.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物业服务的质量。
3.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可以约定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
4.维修资金的使用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服务用房是满足物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设施设备、办公及值班等需求所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只能用于物业服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人不得改变服务用房的用途。
6.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是指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间。
7.服务交接
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等应该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指定的人,还应当配合性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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