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纠纷不安抗辩权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
(一)物业纠纷不安抗辩权在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当物业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如拖欠物管人员工资、高额水电费,或者是因物业公司自身所负较大数额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甚至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业主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一))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丧失商业信誉;
3、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4、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二))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三))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阻却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抗辩权是在一种受到他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利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时的一种对抗权。这是对权利过度使用的一种反制措施,利用这种反制措施,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为得到遏制,保护利益双方的共同权益。
抗辩权的概念: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的不同定义: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三、民法典中抗辩权有哪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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