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期限不明确的如何确定交付期限?
交付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交付期限。
交付期限不明确的确定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约定交付期限的怎么办?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就此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可随时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但都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买受人给予出卖人合理的时间包装和运送标的物,出卖人给予买受人合理的时间做好收取标的物的准备等。
合同在签订之前,双方应当关于合同的主要内容完成协商,比如说合同的履行期限等相关的问题,都应当在合同当中明确,如果双方当事人关于履行期限问题约定不明的,完全是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处理,当然了,按照合同的条款或者是按照交易习惯能够明确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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