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在1993年出台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里明确规定,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2004年3月,原劳动保障部在《最低工资规定》中对此进行了修订,在最低工资的剔除项里将保险二字删除掉了。
因此,围绕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是否扣除的问题,不同地区有自己的理解和规定。主要归纳为四类:一类是完全扣除,即所谓费后工资,例如上海除了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还扣除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第二类是部分扣除,例如某些省份将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第三类如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含社会保险费,但包括住房公积金。因此,我们并不能断定哪个地区的规定更符合立法本意,最低工资标准孰高孰低也绝对不是数字的简单比较。
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
那么,在劳动关系处理中,用人单位如何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呢?
其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应适用哪个标准?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实际上遵循的是有条件的从高原则。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在高于乙地标准低于甲地标准之间协商约定最低工资标准。
其二,包食包妆是否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由于包食包妆费用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纳入工资范围内,因此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同时,单位分发的服装等实物及有价证券也不得计入。
其三,按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提成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某驾校与教练员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一名学员不合格扣除500元,如果四名学员不合格将扣除所有工资,这项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该教练员所培训的学员全部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其四,计件制职工未完成定额是否享受最低工资?比如,某单位规定,按照标准劳动定额,每减少10%扣除相应比例的工资,直至扣完工资为止,做法是否合法?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劳动者减少劳动定额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但是,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即使由于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其五,少于法定工作时间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某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实行每天7小时工作制。该企业认为,由于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可将最低工资标准折算为805元。其实只要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就应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每天工作7小时属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工作时间,即只要提供的劳动不少于7小时就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其六,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后是否可以扣除工资?对于可以量化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给单位造成的名誉损害、形象损害等不可量化的损失,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非量化的要素对应量化的要素加以规定并作出量化的赔偿要求。
但是,如果劳动者迟到、早退、请假以及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都得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支付最低工资的条件和程序
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一道底线,并不意味着企业在正常情况下按此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具备那些条件呢?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于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决策失误或大环境影响(比如国际金融危机)下,企业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或者由于产能落后、管理混乱、市场疲软、销售不旺、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利率、汇率的变动等诸因素导致经济效益严重滑坡,企业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发生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企业临时性、阶段性的无奈之举。
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制定相应的方案,按照《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形成职工大会决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应按规定程序公示才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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