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中西财产继承的差异对人口发展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5 18:07:24 60 人看过

本文着重探讨中世纪中国和西欧不同的财产继承形式对家庭结构、婚姻状况、迁移流动等基本人口行为所产生的作用,从而对中西人口变动的特征进行分析,并进一步从财产继承与人口的关系角度来剖析中国和西欧近代社会发展过程的差异。

一、简单说明

中世纪的概念实际是西方学者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一般认为它始自西罗马帝国被蛮族所灭亡的公元476年。这一事件标志着欧洲奴隶制结束,封建社会开始逐步形成。而中世纪截止的年代则无固定说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它没有具体的结束时点。有的学者指出:如从社会经济结构的更替发展角度来看,中世纪的末期为16世纪和17世纪的最初几十年。这个时期是欧洲封建制度迅速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因素形成的时期。(注:参见谢缅诺夫:《中世纪史》,三联书店,1956年,第8页。)其突出标志是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我们认为,欧洲的中世纪实际是欧洲封建社会形成、发展以至瓦解的历史时期,属于欧洲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当然,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时间也不尽一致。我们这里所说的欧洲中世纪传统社会实际涵盖欧洲,特别是西欧整个封建社会。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文所论及的西欧范围主要指英、法、德和比利时、荷兰等国家。

严格来讲,欧洲的中世纪并不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态的划分相对应。因为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中国的封建社会已延续了至少950余年(这里采用战国封建论,以公元前475年为起始年代)。具体说来,公元476年的中国已进入南北朝时期(南朝为宋元徽四年,北朝为魏孝文帝延兴六年)。当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在16、17世纪开始瓦解之时,中国尚在明王朝统治时期(它建立于公元1368年,灭于1644年)。至17世纪中叶,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才刚刚建立,距离灭亡(公元1911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由此给人们的直观感觉是:中国封建社会较西欧建立早,延续时间长。很显然,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线条相对清晰的中世纪时代。同时也要指出,即使在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年代也只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有鉴于此,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世纪是一种借用,只是说有一个共同的起始点,而无共同截止时间;确切些说,二者的结束时间都在近代以前的封建社会解体之际。

二、中国和西欧财产继承制度比较

在中世纪,中国和西欧的财产继承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路径发展的。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财产继承以诸子均分为主,而西欧则以诸子中一人继承(虽然长子继承比较普遍,却还有其他子弟继承的情形)为主。更进一步讲,中国的财产继承是父系全部财产的彻底均分,而西欧则流行土地财产的不可分割继承,动产和现金财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均分)。由此,在中国,私有财产具有较完整的意义。除了个别王朝在建国初实行有条件的均分土地政策(即限制继承)外,大部分时期,耕地中的主要部分为私人所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合一的。由于没有外界掣肘父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均分是可能采取的最理想方式。只有这样,才可将财产继承中的家庭冲突降低到最小程度。当然,均分财产制也同中国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认识和思维方式有直接关系。而西欧在中世纪,土地的分封制使产权和使用权分离。这不仅对农奴、佃农如此,对较低层的土地贵族也是如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权终身乃至世代拥有土地,却不可将其分割继承。可以说,这是西欧土地财产继承采用单一继承人制度的根本原因。西欧家庭动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平均继承又显示出与中国相似的一面。不过,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来源。由于西欧土地可以世袭相传,这意味着谁获得了土地,谁就获得了家庭的主要财富。这在平民家庭中尤其如此(因为富人可能有数量可观的动产财富)。

(二)中国的财产继承强调男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伦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说,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如果将财产继承与家庭、家族祭祀制度联系在一起则更是如此。西欧的财产继承过程中虽然也有重男倾向,但对女性不完全排斥。西欧这方面的重男意识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性在农耕社会中的地位较女性重要;二是在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男性是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在贵族社会,财产继承是与军事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而在中世纪中后期,军事义务的直接承担同财产继承有所脱离,即不能参加军事行动的妇女只要有人顶替她出征也有资格继承财产。在平民社会中,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妇女可以完全继承家产,并且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予以限制。

(三)中国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模糊,即具体的财产代际转移在什么时候完成并不清楚。父家长的主观愿望或个人意志起较大作用。因而造成了财产继承时均分制的有序与代际转移时间的不可预测所形成的无序。父权制由此而更加强了。在西欧,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明确,或在继承人结婚之际,或在父母一方去世之时。有的则以立遗嘱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些都表明,西欧的财产继承基本上在两代之间即予完成。父权制大家庭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三、财产继承对人口发展的影响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继承。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进而必然对一个区域人口发展产生影响。具体来讲,财产继承对家庭、婚姻、人口流动和人口增长都有明显的制约或促进作用。由于西欧和中国基本上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财产继承类型发展,因而其影响表现也有差异。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予以分析比较。

(一)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家庭结构的影响

1.西欧的家庭结构

根据不可分财产继承原则,家庭主要财产由一个子女来继承,不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却没有在这个家中结婚的权利。只有获得继承权的子女才允许在父母家中结婚。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直系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由此构成父母、未婚子女和一个已有继承权的已婚儿子的居住形式。而另一方面,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往往被鼓励出外谋生、创业,以便获得结婚的物质条件。他们所组成的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相对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女比例要高于有继承权者。所以,西欧社会中,简单家庭占绝大多数。

一些学者指出,在西欧中世纪,无论在时间上向后追溯多远,核心家庭都是极其普遍的。特别是在英国、低地国家和法国北部,核心家庭具有压倒的优势。下表对此有一定反映。

西欧主要地区家庭结构

地区时间一人户%简单家庭户%扩大家庭户%

30个有可靠记1622—18218.572.110.9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17391.985.310.3

Hallines(法国)17736818

Loffingen(德国)16870.882.44.8

地区复合家庭户%其他%

30个有可靠记4.14.4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1.31.2

Hallines(法国)23

Loffingen(德国)4.87.2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PeterLaslett:CharacteristicsoftheWesternFamilyConsideredOverTime),载《家庭史杂志》(JornalofFamilyHistory)第2卷,第2期,1977年夏季号,第97页。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的简单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或寡妇)同孩子组成。扩大家庭包括一个已婚夫妇除了子女外再加上一个或多个亲戚。复合家庭指两个或多个由亲缘关系或婚姻相连的家庭单位。其他为不清楚部分。实际上讲,这些家庭可概括为核心和直系家庭两类。

另外,我们从家庭的代际关系上,可对西欧国家的家庭结构作以下分析。

西欧主要地区代际关系

地区年代一代户%二代户%三代以上户%

英格兰35个社区1599—182125.169.25.7

比利时:Lisswege173913.983.32.9

法国:Hallines177313779

德国:Grossenmeer179512.670.117.3

资料来源:同上表。

上引两表都反映出,在西欧,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绝大多数。而从绝对比例上看,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显得较少。如果结合单一子女继承财产的情况则更是如此。因为如果一个家庭平均若有3个子女(可活到成年年龄),从继承比例上讲则有1/3的人获得继承权,并进而结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继承者生育及时,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保持20%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同时也应看到,西欧的财产继承多发生在父母年老退休时,或一方死亡之时。如果考虑到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人口预期寿命较低这一事实。一个这样的家庭即使能保持三代同居,从时间上讲也是短暂的。所以,许多西欧家庭史学者认为,祖父母、父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直系家庭很少。或者说,在家庭发展过程中,直系家庭将形成核心家庭几次。一个孩子出生时可能是在直系家庭,当其长大一点时,他则可能仅与父母与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为祖父母已经去世。即使有叔叔、姑姑,这时已经搬出去了。(注:戈特利勃:《从黑死病到工业时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Gottlieb,TheFamilyintheWesternWorldfromtheBlackDeathtotheIndstrialAge),OxfordUni.Press,1993,第15—16页。)

因此,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表现在,较大比例的子女因无继承权而离开父母家庭。在若干年后,他们组成的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留在家中继承财产的子女虽有条件组成直系家庭,然而却是一个维系时间短暂的直系家庭。

2.中国的家庭结构

财产继承对中国中世纪的家庭结构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均分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具有很强的再造能力和裂变能力。一个家庭的的解体常常可以同时产生出数个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从这个角度来看,核心家庭在中国各个历史阶段理应是占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中世纪的早期,我们即见到这种记载:今(南朝宋时)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入家而五矣。(注:《宋书》卷82,《周朗传》。)兄弟异计、父子殊产意为兄弟、父子建立了以各自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单位。如按比例折算,则有50—70%的家庭为核心家庭。当然,我们不能说,在以后历史时期核心家庭一直保持这个水平。因为比较精确的统计资料甚少。至清代,袁枚说: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财而不养父,弟有余财而不养兄者比比也。(注: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17,《与江苏巡抚庄公书》。)不养则意味着不在一个家庭单位生活。换句话说,当时的父子、兄弟分居的小家庭比比也。

另一方面,均分制下的财产继承时间受到限制。即父家长并不会依照子女的愿望而适时均分。这里的父家长可能是父亲,也可能是祖父,也可能是辈分更长者,还可能是兄长。他们往往从维护家庭的形式完整出发,试图抑制子弟的分产继承愿望。所以在中世纪以来的各个时代,都有一定数量的三代、四代、五代同居者,由此构成扩大家庭、复合家庭,甚至家族式大家庭。因而在中国财产继承上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子弟可以享受均分制的结果,却无权决定均分制实施的时间。这就决定了直系和复合型的大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与西欧社会有很大不同。还应看到,由于均分制下的时间选择富有弹性,那些子女多的家庭,特别是富裕家庭,基本上都要经历一个复合家庭阶段。就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有产家庭的父家长或其他长辈一般把均分财产的时间选择在子女基本上都已婚配、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后。由于子弟婚配有先后之别,先结婚者将不得不在父母家中多生活一段时间,以等待其他人婚姻完成。这个等待时间就是直系和复合家庭保持的时间。

关于中国中世纪家庭结构的比例构成,统计记录较少反映,特别是缺少具有全国意义的反映。许檀曾对19世纪后半叶山东宁海州的家庭结构进行了统计分析:该地核心家庭约占总户数的35.5%,直系家庭占29.4%,复合家庭占33.0%,残缺家庭为2.0%。(注:许檀:《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载《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4期。)其中的复合家庭比例显得较高。这可能代表了北方较富庶地区的状况。南方或贫困地区恐帕没有如此高的比例。笔者曾根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和《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所收一史馆刑科题本中167例有家庭结构记载的案件进行分析,其中直系家庭有39个,占23.35%;复合家庭3个,占1.8%;核心家庭85个,占51.50%;一人户9个,占5.39%;残缺家庭30个,占17.96%。这些人的身份有雇工,也有雇主;有佃农,也有佃主。这一统计中,复合家庭则显得较低。因而对中世纪中国的家庭结构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过,我们以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欧财产的不可分割制从原则上否定了大家庭的普遍存在,而只能造就以核心家庭为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均分制一方面成为大家庭的瓦解力量,导致小家庭的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均分是建立在家庭成员均有一份财产的基础上,它容易形成某种制衡,并增加父家长的操作能力,因而均分的行为又常常受到抑制,大家庭由此得以维持。

(二)财产继承对西欧和中国婚姻的影响

财产继承对婚姻的影响表现在:无论西欧还是中国,财产是婚姻的物质基础,也是婚姻的决定因素。西欧的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婚姻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而中国的均分财产继承制则对此产生了促进作用。其突出表现是婚姻的年龄确立的早晚。

1.财产继承对西欧社会婚姻的影响

在西欧财产的单一继承人体制下,只有有继承权的子弟才能获得在父母家中结婚的权利。他也就因此获得了结婚的物质条件。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要么以独身的身份呆在家里从事劳作,要么走出家门做佣工,以获得生活资料并准备婚姻所需费用。这意味着他们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结婚的物质条件,而这需要相当的时日。此种情形主要是对平民子弟而言。对于贵族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弟要被长辈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谋求教会职务、行政军事官职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其中许多人或者终身未婚或者结婚很晚。因而总的来说,晚婚、特别是男性晚婚成为中世纪西欧(约12世纪以后)普遍流行的婚姻现象。

按照欧洲教会法(CanonLaw),男性初婚年龄为14岁,女性为12岁。然而大部分西欧男女实际初婚年龄都大大高于这个标准。

英国贵族平均婚龄

出生年代1330—1480—1680—1730—1780—

917791829

男性22.424.328.628.630.5

女性17.119.522.224.024.7

资料来源:霍林沃斯:《对不列颠公爵家庭的人口学研究》(T.H.Hollingsworth,ADemographicStdyoftheBritishDcalFamilies),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PoplationinHistory),EditedbyD.V.GLass,London;EdwardArnoldLTD,1965年,第365页。

荷兰绅士家庭(Gentry)的男女结婚也很晚。从1500—1629年,男性平均结婚年龄在25.8—31.3岁之间,女性在23—28岁之间。(注:马歇尔:《1500—1650年的荷兰绅士:家庭、信仰和命运》(SherrinMarshall,TheDtchGentry1500—1650——Family,FaithandFortne),GreenwoodRress,NewYork,1987年,第36页。)

不过,在贵族中间,女性也有早婚的情形。如在法国南部,14—15世纪时贵族新娘的典型年龄为16岁。在英格兰,1332—1333年的资料显示,新娘的结婚年龄几乎是14岁。在德国贵族社会,姑娘初婚年龄一般在12—18岁之间。(注:赫利希:《中世纪家庭》(DavidHerlihy,MedievalHoseholds),Harvard,1985年,第103—107页。)贵族女性早婚与其家庭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置办嫁妆有关。同时在欧洲贵族中流行长夫娶少妇的习俗。夫妻年龄相差常在一倍以上。特别是那些没有继承权的贵族子弟到约30岁时才会事业有成,有条件考虑婚姻问题。

对于平民子弟来讲,14世纪后的晚婚行为更为突出。在佛兰德的埃尔弗塞勒,在1608—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7.2岁,女性为24.8岁;1650—1699年间,男性为29.6岁,女性为26.9岁;1700—1749年间,男性为29.4岁,女性为28岁。(注:德普勒:《18世纪佛兰德的人口发展》(P.Deprez,TheDemographicDevelopmentofFLandersinthe18thCentry),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第615—616页。)在德国的吉森(Giessen),1631—1640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9.8岁;女性26.1岁;1641—1650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24.7岁;1691—1700年间,男性为28.3岁,女性为25.2岁。(注:英霍夫:《德国的作为社会史的历史人口学》(E.Imhof,HistoricalDemographyasSocialHistoryinGermany),载《家庭史杂志》(JornalofFamilyHistory),1977年冬季号,第326页。)根据对英格兰12个教区婚姻资料所作的统计,在1600—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8岁;女性为26岁;在1650—1699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为26.5岁。(注: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1541—1871年的英格兰人口史》(E.A.WrigleyandR.S.Schofield;ThePoplationHistoryofEngland,1541—1871),EdwardArnold,1981年,第255页。)

那么,那些有继承权的子女的婚姻又是怎样的呢?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在西欧许多地区子女继承财产的年龄同婚姻年龄往往是一致的,至少是接近的。

英国继承人继承财产时的年龄

出生时期继承年龄出生时期继承年龄

1276—1300年241376—140021

1301—1325年221401—142519

1326—1348年201426—145024

1348—1375年21

资料来源:拉塞尔:《古代晚期和中世纪时期对人口的控制》(JosiahCoxRssell,TheControlofLateAncientandMedievalPoplation),Philadephia,1985年,第209页。

上表中数据有较大波动,显然与发生于1348年的黑死病开始流行有关。黑死病造成的人口非正常大量死亡,特别是父辈的死亡造成继承人提前继承财产。同时也有下述情形,即由于劳动力短缺父母提前完成财产继承过程,使继承人可及时进入婚姻和生育过程。因此,继承人的婚姻年龄较非继承人低是正常的。然而也有另外一种情形,如德国的一些地区,在18世纪前后,继承人的婚龄要高于非继承人。这是因为他们的父母迟迟不将财产转移给他们。其年龄区别为租佃农民27.9岁,小地产所有者28.5岁,大地产所有者29.1岁。(注:施吕奠:《从农民社会到阶级社会》(JrgenSchlmohm,FromPeasantSocietytoClassSociety),载《家庭史杂志》(JornalofFamilyHistory),1981年,第17卷第2期。)

从总体上看,西欧中世纪、特别是12世纪后,初婚年龄普遍较高(黑死病前后的一段时间除外)。这种现象同财产继承形式有直接关系。即在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大部分年轻男女要经历一个先创业后结婚的过程。

2.均分财产制下的中国婚姻

在均分财产制下,中国的婚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均分之前的财产实际为共有财产,只有父家长才具有对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同时财产的共有隐含着子女可从中享受到一个份额的意义。这意味着子女有权从共有财产中获得婚姻资助。因而具有财产支配权的父家长只要不实施财产的分割继承,就有责任操持子女的婚姻问题。在父家长制下,子女的婚姻又同生育、人口增加乃至劳动人手的增加相联系。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父家长总是尽可能早地为子女完成婚姻过程。另一方面,中国的均分制的实施多是在子女的婚姻确立、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后。即婚姻经费的筹措均由父母等长辈来负担,子女缺少经济上的压力,也无从产生推迟婚姻的愿望。因此,在均分制原则下,无论是父家长还是子女,均容易形成早婚的意识。

中世纪中国社会的法定婚姻年龄建立在一个较低的标准上。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政府规定为男15岁,女13岁。(注:《周书》卷5,《武帝纪》。)唐代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男20岁,女15岁。(注:《唐会要》,《婚嫁》。)唐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降为男15岁,女13岁。(注:《唐会要》,《婚嫁》。)宋代至明清时为男16岁,女14岁。(注:万历《明会典》卷69,庶人纳妇。)可见,官方所订法定标准是很低的。

那么,在中世纪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的实际婚配年龄又如何呢?我们可从历代正史中所收集的列女个案中窥见一斑,其中所涉及到的女性婚姻年龄多在14岁上下。至于更具典型意义的资料在地方志的民俗部分有充分的反映。明代四川一带,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注:王士性:《广志绎》卷5。)清代河北中部,男子十一、二即娶。(注: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山西大同:婚期过早,甚有十二、三岁授室者。(注:道光《大同县志》风俗。)当然这属于极端早婚之例。不过,在明清以前的中国社会中,男女20岁以前结婚者占较高比例。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早婚确实是中国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婚姻现象。

在中世纪历史上,从法定婚姻年龄上看,中国和西欧并没有什么不同,即婚龄都比较低。然而在实际婚姻行为上,从普遍的意义上讲,中国与西欧却大相径庭。除了部分贵族女性以外,西欧人口的婚龄大大高于法定婚龄;而在中国,大部分人的婚龄与法定婚姻是一致或接近的。甚至出现另一种与西欧相反的现象,即西欧贵族中流行长男娶少妇,而中国富人中却崇尚少男娶长妇。这种不同的婚姻行为与二者不同的财产继承方式有直接关系。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家长只对有继承资格的子女的婚姻承担责任(这里不考虑女儿出嫁的嫁资问题),同时,继承人的婚姻又与财产移交的时间一致。因而在继承人不具有管理家庭财产的能力之前,父母将不会为其安排婚姻。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虽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部分动产,但除了富裕家庭之外,其数量不会太大,不足以成为其结婚时可资依赖的物质基础。因而通过自己多年劳动积聚结婚费用是达到完婚目的的主要手段,晚婚由此应运而生。在中国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子女的婚姻要由父母亲自操办,否则就是失职;子女本人对婚姻的经济压力和限制感受较少。这样,不仅易于产生早婚的意识,更易于将这种意识付诸实际了。

(三)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迁移流动的影响

从人口学上讲,人口的迁移流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从经济意义上看,财产继承对人口迁移流动的作用更大。因为财产继承与物质生活资料相联系,关系到人们是否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若在相对固定的生活环境中难以获得主要的物质需求,必然会导致迁移流动意向和迁移流动行为的产生。

1.西欧财产继承制下的人口迁移流动

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虽然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并未被剥夺在父母家中生活的权利,但是其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诸如不能在家中结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听命父母或已继承家业的兄长的摆布。因而,如果他要获得一种完整的生活,或者为一种完整的生活作准备,就必须走出家门。

在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雇佣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那些没有继承资格的平民子弟往往到别的社区或城市去作佣工(Servants)。当然在西欧各个地区之间,佣工数量和比例也有不同

西欧主要地区佣工状况

地区年代性别化佣工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

英国:Ealing159916625.5

Goodnestone1676*18.2

法国:Longenesse177814512.6

Roen17708.2

低地国家:Velme1749-14.0

Overijssel1748-11.9

德国:Grossenmeer17956710.7

地区雇有佣工家庭比例

英国:Ealing34

Goodnestone31

法国:Longenesse19.7

Roen-

低地国家:Velme36.1

Overijssel33.1

德国:Grossenmeer30.5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载《家庭史杂志》第2卷,1977年第2期,第103页。

*资料欠缺,下同。

由上表可见,英国一些地区的佣工比例最高,且男性居多数;而在德国一些地区,女性则占多数。其他资料也反映了英国佣工的高比率。根据英格兰贝德福郡6个社区的一项统计,从1599到1796年,15—24岁在外佣工孩子的比例是33%。即这个年龄段1/3的孩子出门作佣工。许多地区出外佣工人数占到当地总人口的13%左右。(注:彼得·哈奇森编:《近代早期英格兰的人口迁移和社会》(MigrationandSocietyinEarlyModernEngland,EditedbyPeterHtchinson),南非,1987年,第256页。)开始作佣工的年龄在不同家庭、地区也有区别。一般在10—20岁之间,佣工时间则在5—10年间。对大多数人来说,佣工结束的时间与他们有能力婚配的时间是趋于一致的。由于在不可分财产继承制下,只有一个子女可在父母家中结婚,因而大部分出外作佣工的人将在作佣地区结婚成家。这就形成一种迁移。

西欧人口迁移流动还可在一些教区法庭记录中反映出来。在17世纪,从整体上讲,英格兰约在一半和2/3之间的教区人口每12年就被更新。(注:豪斯顿:《1500—1750年间不列颠和爱尔兰人口史》(R.A.Hoston,ThePoplationHistoryofBritainandIreland,1500—1750),CambridgePress,Cambridge,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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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一方去世的,如果立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小叔子去世丈夫可以继承遗产吗小叔子去世,丈夫可以继承遗产。遗产分配具体如下:一、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约定对遗产进行分配。没有遗嘱的进行法定继承;二、法定继承按以下顺序进行: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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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割:婚后继承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婚后继承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让夫妻一方继承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继承遗产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婚后继承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该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如果在被继承人明确表示财产只让夫妻一方继承的,则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继承遗产一方的个人财产。 【 民 法 典 】 婚 后 继 承 的 财 产 归 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后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继承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得出的结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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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财产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婚前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可以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分别财产相对的是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后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这很大程度上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以为往后纠纷解决带来依据。共同财产制是指什么共同财产制是指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在婚内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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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望21世纪中国的物业管理
    一、当前国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物业管理自深圳成立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以来,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发展规模。1、物业管理行业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行业整体管理水平有了提高据建设部统计,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目前已达2万家,从业人员200多万人。同时,各地以开展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活动为载体,加强了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这一活动的开展,提升了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水平。2、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近年来,行业主管部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入到物业管理之中。市场竞争造就了一批有实力的优秀名牌物业管理企业,这些企业的管理水准、服务质量在社会上得到了业主的认同和赞许,在行业内起到了示范的作用。3、初步形成行业法规体系自1994年以来,政府开始物业管理立法工作,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为标志,建设部先后制定了相关法规。各地也加快了立法步伐。这些物业管理法规的制定,
    2023-06-10
    356人看过
  • 父母离异对孩子发展的潜在影响
    父母离婚对孩子以后的发展,一般没有影响。父母离婚对孩子财产没有影响。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归夫妻双方共同来处置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想要将其中一部分的财产分给孩子的,可以共同约定把一些东西比如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是可以的,属于父母双方对子女的赠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父母离婚一方坐牢对孩子有影响吗父母离婚后一方坐牢对孩子有影响,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罪责自负,也就是说谁实施犯罪行为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从法律上说,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在现实中,父母或家庭成员犯罪,在孩子参军、上军校、考公务员时在政审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3-07-07
    150人看过
  • 21世纪中国管理会计发展中应注意的八大问题
    中国管理会计在经过“三起两落”后步入了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新世纪。目前,国内会计学术界正高度关注和重视着管理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本文认为,在考虑我国未来管理会计发展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八大问题。一、关注国外管理会计发展的一些显著变化近十几年来信息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管理会计知识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最早提出管理会计已面临严重危机的是美国的Johnson和Kaplan教授。他们于1987年合写的《相关性消失了——管理会计的兴衰》一书震动了西方会计界。他们认为,应改变管理会计从属于财务报告而与规划和控制不再相关的现状。现行的管理会计体系应有一个根本性的变革,才能符合当今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发展的现实情况。Kaplan教授(1998)在其《高级管理会计》第三版中对1989年第二版和1982年第一版中的内容做了四大变动:①将作业成本法和作业管理作为全书的核心内容;②将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目标成本法、改善成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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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继承人顺序对房产继承的影响
    房产法定继承人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产怎样划分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是谁房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为: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到有管辖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继承人,应当将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以折价款的形式支付给其他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2023-07-01
    289人看过
  • 抚养权对财产继承的影响分析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不一定会影响财产继承,具体要按实际情况来决定。当事人要先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权后可以办继承手续。再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指定继承人的,那按遗嘱执行继承。没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按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网贷逾期影响争取孩子抚养权吗名下有网贷逾期对于孩子抚养权影响不大,可以争夺孩子抚养权,离婚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抚养权问题。法院可以根据生活环境、工作条件、经济收入、教育背景、等者之间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子女抚养权的依据和原则是哪一方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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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婚对婚前财产继承权的影响?
    二婚可以继承婚前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包括以下的两种:1、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使用的衣服、生活用品以及职业用品,但是钻戒等贵重物品和其他贵重饰品的除外;2、在离婚时,和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婚后所得财产,以及没有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例如:还没有发表的文章。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婚夫妻婚前财产对方有份吗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对方是没有份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个人财产的保护,婚前财产属一方个人所有,在离婚时归夫妻一方所有。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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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会计上将债务重组所得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全部被企业所有者享有,而是部分作为了应交所得税予以上缴。这样,企业的应交所得税税额增加,而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没有减少,从而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益。债务重组中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影响(一)对债务人的影响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若产生了债务重组所得,按《办法》规定,在申报所得税时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将债务重组所得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全部被企业所有者享有,而是部分作为了应交所得税予以上缴。这样,企业的应交所得税税额增加,而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没有减少,从而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所有者享有的权益。(二)对债权人的影响对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享有的
    2023-06-05
    489人看过
  • 继承人的行为对继承权的影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此时不要求一定是造成了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人因为要争夺遗产,继而将其他继承人杀害的。3、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行为,同时情节达到了严重程度。4、继承人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同时情节也比较严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由谁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由其它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但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
    2023-07-05
    122人看过
  • 分析破产对法人的影响:背景、影响及发展趋势
    公司破产对法的影响为,公司破产后法在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监事、管。企业破产是属于事纠纷,涉及不到刑事责任,法人代表申请破产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破产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营业,进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申请破产后的影响有哪些申请破产后的影响有:1、禁止个别清偿债权人;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管理破产的一系列事项;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暂停执行程序;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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