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时下非常“时髦”的一件事儿。
对于广大被征收人和农民兄弟而言,一定要明晰的一点是:确权之事,“确”了就比“不确”强。
最通俗的讲,确权就是给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登个记、领个证,日后面临征收拆迁时就能更好的确定自己的权利人地位,从而在征收开始前让自己居于有利的位置,进而避免因“无证”而遭遇逼迁。
那么,广大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为自己尚未登记、领证的土地确权呢?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2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领证只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
即便如此,广大农民兄弟也应当明白这些规定的字面含义——确权登记是“应当”做的,是对于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有好处的事情。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依据是县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文理解释可知,有“已经登记的”,就意味着存在“未登记的”,意即宅基地使用权同样不以登记、领证为生效要件。
2015年3月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明文规定,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这一《条例》的出台吹响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号角。
实践中,对于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如果申请确权的村民人数较多,可以由村委会负责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会进行必要的查验、实地查看,最终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登记机构此时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至此,要恭喜广大农民朋友了,您的土地确权工作完成了。
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无理由拒绝办理登记,则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敦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其他具体的规定、步骤,大家可以自行查阅《条例》,兹不赘述。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指出,土地、房屋的登记确权工作对于广大潜在的被征收人而言意义极为重大。
只要领了证,面临征收时就能心中不慌,证书一出示,补偿权利人的资格就有了,钱也好房也好都不会旁落他人。
反之,没有证,就会面临很多麻烦、刁难,甚至被“以拆违代拆迁”的套路套上,获取公平、合理征收补偿就会举步维艰。
未雨绸缪,高屋建瓴是广大被征收人应有的意识,把功夫下在征收到来之前,这是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给大家的善意忠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n(一)集体土地所有权;\n(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n(三)森林、林木所有权;\n(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n(五)建设用地使用权;\n(六)宅基地使用权;\n(七)海域使用权;\n(八)地役权;\n(九)抵押权;\n(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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