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简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5:21:46 426 人看过

开展农村宅基地

登记发证的意义和必要性

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将土地登记制度扩大到农村,实行城乡统一管理模式,适应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实现城乡互动,人口互迁。我区已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将其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实施这项制度,还有利于形成城乡一体的房地产市场,发挥房地产资源优势和带动作用,这对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等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既符合上级要求,也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首先,上级有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各地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市也相继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具体部署落实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其次,群众有需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对土地权利认识也有了显著提高。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会进一步体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农民群众对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更强了。但是,目前我区土地登记工作主要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仅在90年代初进行过总登记后便一直暂停登记至今,农民辛辛苦苦积攒钱建起的住房只满足了基本的居住需要,却没有充分发挥其权益的作用。

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登记制度是保护人民财产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据统计,对一个国家而言,房地产价值占其国民财富的60%左右。而房地产的价值又主要体现在土地上,因为房屋会因折旧而贬值,而土地却因其稀缺性而不断增值。保护人民的土地权利就是通过土地登记制度来实现的,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明确农村土地权属,减少和避免产权纠纷,为今后农民宅基地依法流转、处置做好准备,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征地拆迁,保证农民凭证得到补偿安置。农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后,还可以作为固定居住的有效凭证,为进城务工、劳务输出、子女入学等带来方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具体政策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每户宅基地可享受面积标准。

根据《余杭区规范农村自建住房审批管理办法》(余政发[2008]134号)的规定,享受标准为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

宅基地登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审批面积,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根据建造时间在办理宅基地登记时予以分类处理。

①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只能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对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可以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但如果超过面积部分原来已经政府罚款等处理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③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其超过规定的面积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的面积。

④对农村户口人员增减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由于死亡、农转非、婚嫁等原因人口减少的农户,按当时新建房屋批准时在册户口人数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由于婚娶、出生等原因人口增加的农户,以现在在册登记人口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

其他相关规定。

①通过合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按规定享受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超出相关规定的,对超出部分不予登记。

②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部分不予登记。

③原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或者原土地使用证中的镇乡、街道及行政村的名称已改变的,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按照原登记发证面积换发或补发土地证。

④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一律不予登记。

⑤在小集镇中购买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不属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范围,暂不予办理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的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共七个环节。

1、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调查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统一组织完成,地籍测绘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单位的选择通过公开招投标来确定,有关技术标准按照地籍调查要求执行。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

3、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由行政村(或社区)填写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由各镇乡、街道、开发区权属调查和核实,并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上填明审核意见。由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出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件单。

4、审核:根据土地登记申请、权属来源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审核,由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初审,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上填明审核意见,并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汇总后统一提交到国土余杭分局,由国土余杭分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5、公告:经审核,宅基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区政府指定的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6、注册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报请政府批准,填写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7、核发证书: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登记管理方式有哪些?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民法典中只转让房屋使用权是否为房屋买卖《民法典》中只转让房屋使用权是否为房屋买卖要分具体情况。如果是只转让了房屋使用权再把房产登记变更到房产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这样就是合法的房屋买卖。《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
    2023-07-11
    80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如何进行登记操作?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民法典中只转让房屋使用权是否为房屋买卖《民法典》中只转让房屋使用权是否为房屋买卖要分具体情况。如果是只转让了房屋使用权再把房产登记变更到房产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这样就是合法的房屋买卖。《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
    2023-07-11
    163人看过
  • 怎样登记农村宅基地转让
    问题某村村民甲原有一处宅基地,后因继承取得该村另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一直闲置。后同村村民乙与甲协商,出资购买该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现该村正在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请问对于该处宅基地应如何登记?解答一、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禁止流转,对于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不得予以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是农民的安身之本。国家对新设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审批方式,申请人需满足身份、户数、面积等条件,同时需经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项程序。对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原则上禁止流转,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出资入股、抵押等原则上均不允许,尤其是国家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房屋或宅基地。对于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非法流转的,不得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所有权予以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移
    2023-05-05
    94人看过
  • 关于转发隆德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隆德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隆德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的工作目标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2009]76号)的精神,特制定我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农村土地登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乱占滥用土地建房行为,使土地管理达到凭证管理、凭证
    2023-06-10
    53人看过
  • 农村村民宅基地超面积的,应当如何登记发证?
    《通知》根据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登记。即: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实践操作中,对如何确定宗地权属
    2023-03-17
    377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谎报面积
    需要重新测量,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确定。一、农村老房子的确权怎么进行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
    2023-02-24
    153人看过
  • 农村农村宅地基自己能有土地使用证吗
    农村宅地基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一、个人申请房产证一般应提交什么证件个人申请房产证,一般应提交以下证件:1、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合法土地使用证书;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4、房屋位置图或者家庭平面图;5、如需代理,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土地证是行政许可吗?颁发土地证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
    2023-03-28
    421人看过
  • 怎样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
    1、宅基地转让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5、应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转让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2023-05-03
    348人看过
  • 以下特殊情况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
    2023-03-01
    378人看过
  • 宁夏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费全免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日前决定对今年宁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为全区农民减负约820万元。目前,全区尚有41万户和1130个村未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占全部登记发证工作的40%和50%。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区在2009年底前,将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分别达到80%以上。以往,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户按有关规定收取20元左右。
    2023-06-10
    118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怎样的?什么情况下不能确权登记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当前农村其他的农业生产用房、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等不是用于农村村民居住的,因此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故本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为农村村民生活居住用房,即不包含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等。二、当前农村“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面积如何处理1、1987年1月1日之前建设或在全市农村宅基地总登记中已经登记发证的,至今未扩建、翻建的农村宅基地,按实际使用宗地面积登记发证或换证。2、对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没有突破最高标准的,按现状进行登记,对面积突破最高标准的,超过部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作量化备注;未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按法定标准面积补办处理后予以登记发证,超出最高标准部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作量化备注。3、199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后,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
    2023-02-27
    349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登记2022年开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
    2023-07-07
    254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哪里查询
    直接持持身份证到房管局档案室查询即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一、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二、需提交资料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1]基地使用证原件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三、宅基地使用证发放办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加强房地产管理,
    2023-02-25
    393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能卖吗?怎样获取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能卖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二、如何申请获取宅基地使用权?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
    2023-02-23
    8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 更多>

    #宅基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8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
    • 202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要发证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1
      要发不动产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收费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6
      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当于农村宅基地的“身份证”,有了宅基地证,农民就告别了“有地无权”的历史,开启以证管地新模式。
    •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简介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0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农村房屋所有人提供依法对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保障。在产生纠纷时,在产权登记明确的情形下也有利于解决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
    • 民法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如何登记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2-23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