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强奸案谈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02:33 204 人看过

一、案件事实及审理结果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2006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某地,酒后使用暴力将回家途中的朋友谯某拽至一10米深的死胡同内,将其压倒在地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扭打过程中谯某假意对被告人说:别在这儿,去你家好吗?此时张某酒醒觉得此事不好,便松开谯某,谯某趁机起身离开,张某跟在后面,从东向西,向被害人家走,在走出胡同口约10米远的大路上,谯某见一路人,大喊救命,遂事发。

二、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一规定表明,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形态。二是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三是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上述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本案中,对被告人张某因谯某劝说在胡同内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没有争议,即对构成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没有异议。但对张某停止犯罪的彻底性存在不同意见,即张某停止犯罪后仍跟在谯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张某在胡同内停止犯罪是谯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尾随谯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被告人在胡同内主动停止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最终认定其犯罪未遂。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胡同内停止犯罪后是为了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疑问,难以认定。而被告人在胡同内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谯某多次规劝,酒醒后主动放弃犯罪的事实是清楚的,且没有异议,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当对被告人在胡同内停止犯罪后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证据证明、存在疑问时,法院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

根据肖扬院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事实存疑时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具体而言,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法官从证据事实出发,通过合理推定后若能够排除被告人主观上的犯罪因素,则适用该原则,否则不能适用。

就本案来说,作者认为,应当按照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判决的原则。

1、从犯罪地点选择上看,被告人最初选择将谯某拽至深10米左右的死胡同内实施犯罪,证明被告人怕被别人发现,希望在隐蔽处进行,这是犯罪人的通常想法,同时,死胡同内较之其他地点,更有利于被告人作案。因此,如果被告人想继续犯罪,首先应当选择在胡同内。而且,胡同有10米多深,就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及当时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将被害人再次拽回胡同实施犯罪。而被告人放弃了当时犯罪的最佳地点,就此我们可以推断被告人已经放弃了犯罪。

2、从被告人的行为看,二人从胡同出来从东向西,往被害人家方向走,而不是被害人在胡同内所说的去被告人家时,被告人只是被动地跟着,既没有威胁也没有强迫被害人选择什么方向前行,若被告人想继续犯罪,至少他应当通过某种方式控制被害人,主动选择犯罪地点,而不是被动地跟在被害人后面,由被害人选择。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被告人主观上放弃了对被害人的控制,进而推断被告人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犯罪。

3、从客观条件的变化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看,被告人跟随被害人从死胡同中走到街道上,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深夜十一点多,十米多深的死胡同是犯罪的有利条件;而街道即使在夜晚也有路灯,且有行人路过,像强奸这样的暴力犯罪不大可能在街道实施,更不可能在被害人家中发生。因此,客观环境的变化致使被告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对被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而且从客观上失去了对被害人的控制,而这一结果完全是被告人自己的选择。所以,我们可以推定被告人在胡同内放弃犯罪后,并没有另择地点再次犯罪的主观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同于在旷野中犯罪时地点的变化,若在旷野中实施强奸犯罪时,被告人起初听从被害人劝说,跟随被害人去其他地点,并不能就此推测被告人没有继续犯罪的目的。因为旷野中地理条件大致相同,变换地点并没有降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同时,对被害人的控制能力也没有因为地点的变化而减弱,仍然有继续犯罪的便利条件。被告人跟随被害人去其他地点,更可能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配合,而非放弃犯罪。但本案由于地理条件的特殊性,从胡同到街道,客观环境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被害人的控制能力以及继续犯罪的条件已经远不如在胡同内,因此,我们可以就此做出如上推测。

4、从被害人角度看,被害人谯某说一直不敢走快及见到路人大喊是因为害怕被告人继续犯罪,但这是被害人的想法,而不是被告人的想法,不能证明被告人还有继续犯罪的主观意图。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即使被告人已经放弃犯罪,只要被告人还在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就会不由自主地想,被告人是要继续犯罪的,这也是被害人的通常想法。所以,不能仅从被害人的主观想法来断定被告人的行为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张某跟在谯某身后,并一起向谯某家方向走,具体是出于什么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这成为本案存疑之处。但根据本案证据及对被告人主观意图的合理推定,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即:被告人有继续犯罪的动机。相反,更多的证据指向的是被告人可能没有继续犯罪的目的。所以,本案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罪中止更为准确。

单飞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3日 0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预备相关文章
  • 刑法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当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疑罪从无原则适用情形1.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2.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3.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4.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5.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二、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疑罪从无不适用于行政处罚,适用于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
    2023-06-19
    288人看过
  •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基本原则
    1、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2、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它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3、同时,这一法条还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形式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一、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条件(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
    2023-03-24
    96人看过
  • 从本案谈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一、基本情况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租赁给乙方(B公司)三亩计2,000平方米供乙方使用,年租金为24,000元;土地租赁期限为六年;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经甲方同意批准,可自筹资金自建生产用厂房628平方米及部分临时厂房、围墙及生产设施,供乙方生产使用,产权归乙方;如遇拆迁或征用,对方所付拆迁费归乙方;如甲方征用或转租该租赁土地场所须经乙方同意并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投入资金建设厂房,平整建设了宽6.6米、长83米的道路,购置变压器。2001年10月1日及2002年10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又续签了《协议书》,除租期(一年)外,其余条款与1995年10月1日《协议书》一致。1999年6月2日,以A公司为土地出租方(甲方)、B公司为土地承租方(乙方),又签订了《
    2023-06-14
    67人看过
  • 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被告人是否犯罪,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支撑,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此时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法律主张人生而无罪,所以被告人不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明,而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明。一、定罪需要什么证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
    2023-03-31
    155人看过
  • 浅谈存疑不起诉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提供了保证。随着近几年来,存疑不起诉率不断增高,我们在保证起诉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同时,也应该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重视。一、存疑不起诉的原因(一)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弥补。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由于侦查工作不得力,造成存疑不起诉的主要表现:1、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把握战机,从而造成侦查困难。2、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证据灭失。如孙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因侦查人员未能妥善保管从现场提取的药瓶,导致丢失,造成投放毒物性质无法确定。3、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收集,甚至不予收集,使证据链条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如刘某故意伤害案,就缺少作案物
    2023-04-22
    462人看过
  • 本案被告有没有权利剥夺原告的权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权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其以下四种权利:一是剥夺犯罪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剥夺犯罪分子的言论、集会、结
    2023-08-06
    322人看过
  • 暂不立案是否适用于强奸案?
    强奸案不能申请暂不立案,强奸罪的判刑规定是: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特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案可以私了吗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但是犯罪分子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法律规定,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2023-07-07
    391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被告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
    2023-02-23
    340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谁有利?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刑法作为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理应发挥其保护、打击的双重作用。刑罚权的指向并不仅只是对各种破坏社会关系行为的惩罚,而更是对刑罚权实施范围与强度的限定,从而体现其正义性。而真正体现刑事正义的是刑事个案的处理,存
    2023-06-23
    342人看过
  • 从诚信原则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进与适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难以想象,一个没有信用、没有秩序的市场会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诚信无论对法人,对企业还是对自然人来说,都是其立身之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一直是为人称道的美德。在现行诸多民商事法律中,也均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定。然而,在我们生存的环境中却出现了诚信的危机,信用缺失已弥漫于我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加入WTO之后,进一步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信用问题已成为影响国家的信誉,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其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现象,现行公司制度的不完善和公司的经营者缺乏诚信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公司股东弄虚作假、不守信用的行为。对该项制度的引进和适用非常必要。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表现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引进的必要性在公司法颁布之初
    2023-06-09
    304人看过
  • 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阶段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的差异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缺陷。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一)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
    2023-04-22
    246人看过
  •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的审判原则
    该段内容描述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刑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刑罚如下: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龄对强奸罪刑罚的影响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罪行,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受害人的年龄也会对强奸罪的刑罚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在不同的年龄段会受到不同的刑罚。18岁以下的女性,如果被强迫进行性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免
    2023-08-28
    159人看过
  • 疑罪从无是刑法基本原则吗
    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一、主犯要从重处罚吗?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犯,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集团犯罪意以外的主犯,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对从犯处罚作出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
    2023-06-24
    245人看过
  • 强奸自卫过失杀人的法律适用和判决原则
    强奸自卫过失杀人是这样判刑:犯罪嫌疑人强奸过程中,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强奸罪多久判刑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中
    2023-07-02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这一规定内容并不是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定义。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更多>

    #犯罪预备
    相关咨询
    • 被告在烂醉如泥情况下与原告交谈,结果被告强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7
      醉酒不是免责的情形,如果真的有犯罪行为那么当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没有犯罪行为谁也不能随便冤枉他人的,现在就看到底有无发生什么事情,建议你说清楚,以便我们咨询,如还有疑问和需要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 被强奸后家属怎么和犯罪嫌疑人谈判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9
      1、办案单位有义务通知家属,家属没有得到通知的原因很多。 2、刑法的相关规定,由犯罪所在地的办案单位管辖,你哥哥的实际案发地可能是越秀区。 3、没有判决前,只有聘请律师,律师能够依法会见。 4、聘请律师的费用是5000——20000元,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收费不同。 有意可到所面谈,具体位置:广州市天河北达芬奇大厦6楼
    • 本案被告有没有权利剥夺原告的权利?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0-01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
    • 刑事诉讼法存疑原则对谁有利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9-01
      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被告有利。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只应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客观上维护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无疑是一条基本的人权原则。
    • 什么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当前犯罪嫌疑人刑法适用中的从旧原则的发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3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