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作品著作权由谁享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38:04 151 人看过

一、创作作品著作权由谁享有

创作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创造作品申请著作权的要求

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作品的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它包括以下列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n  (一)文字作品;\n(二)口述作品;\n(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n(四)美术、建筑作品;\n(五)摄影作品;\n(六)视听作品;\n(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n(八)计算机软件;\n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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