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县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2)技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县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其他条件: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包括工程建设设计计算书、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建设项目涉及通航水域才需要,有航道主管部门出具,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涉及河道防洪的建设项目,提供防洪评估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以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协商情况等说明,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7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并出具《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批意见》和《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5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英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5号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7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方案修改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意见》和《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到英德市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5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委托书原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英城街道办金子山大道行政服务中心科技馆一楼水务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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