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保证期间约定的最长时限是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推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于6个月届满之日。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有哪些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约定保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2、催告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
二、买卖合同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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