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2 09:42:16 282 人看过

1、工伤保险缴纳率还很低,尤其在一些小型、微型企业难以落实。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最关注的社会保险,因为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分布在建筑、矿产等行业,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费是不需要农民工自己出钱缴纳的,所以农民工加入工伤保险的愿望最迫切。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小型、微型企业的老板们会因为经济等原因忽视了工伤保险的问题。

2、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但近一半农民工自己手里并不掌握劳动合同原件。《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相关事项和惩罚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得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但是,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企业采取了“变通方式”:劳动合同该签就签,但是签好之后由企业全部收回保存。劳动者手里还是什么都没有,维权时依然会遇到障碍。

3、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存在。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但是一方面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太多太苛刻,加之农民工对这一规定大都不了解不熟悉,所以实践中运用的很少。

一、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要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想要使农民工能够运用到《劳动合同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得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专门化规定。农民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有别于城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期限方面,根据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灵活掌握,但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一年。

2、《劳动合同法》的实行不是个人或者个别机关的事,想要利用《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权益,当然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统筹和协调,明确其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职权和责任;加强团体交涉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劳动合同法》是在国家公权力干预下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正是有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它才能成为一部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强烈的强弱对比,使得农民工根本不具备平等谈判的资格,因而要实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样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3、加强农民工的团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权利。团体交涉权可以凭借劳动者集体的力量来改善整体劳动境况,实现通过团体一致的行动实现自我救济。

4、利用《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权益,不仅其本身法条要具有先进性,也要注重加大宣传、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宣传,使《劳动合同法》深入人心。《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大部分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还是一知半解,在遇到权益侵害时,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不会用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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