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差异与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41:12 229 人看过

早在上世纪初,发达国家就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在这些国家,企业,特别是寡头,不时从竞争对手那里窃取商业秘密。早在9世纪,西方法院就有商业秘密的先例,但直到20世纪后期,商业秘密才被纳入法律保护。迄今为止,欧洲各国并未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财产,但英美法系将其界定为一种财产权并加以保护,特别是trips协议产生以来,商业秘密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20世纪90年代,日本对商业秘密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不过,日本尚未单独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就像欧洲国家一样,日本只有不正当竞争法。97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优先使用法》通过,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发明创造的人与未来的专利侵权诉讼隔离开来。1996年,美国颁布了《经济间谍法》,以对付外国间谍。美国《经济间谍法》得到了联邦调查局(FBI)的大力支持,其依据是侵犯每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随后,加拿大还颁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并在刑法中增加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除了立法外,各国政府正在花费更多精力防止商业秘密被盗。西方国家的情报部门从以共产主义国家为目标转变为对所有外国商业间谍活动的监控,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日本、德国、法国、韩国等美国盟国对美国公司进行了系统的经济间谍活动,而频繁的间谍事件最终引起了整个美国社会的关注。窃取私人经济信息和企业间谍活动,主要是在生物技术和医药领域,使美国公司损失数亿美元。在频繁窃取商业机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美国政府被迫将中情局和联邦调查局的职能转移到对付经济间谍上。特别是针对政府发起的经济间谍活动,专门制定了1996年《经济间谍法》,以补充许多国家以前实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以及关于通过邮政、电信、电信等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文件,无线电和运输法。根据1996年《经济间谍法》,美国政府可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外国间谍活动进行调查、起诉和打击,并加大对外国公司和政府机构在国外从事经济情报间谍活动的刑事处罚力度。对外国间谍罪的最重刑罚可以是5年监禁和数千万美元罚款

美国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充分保护了任何隐蔽的无形资产,限制了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活动。它的特点是严厉的惩罚,包括监禁、罚款和没收通过侵权或协助侵权获得的任何财产。当有证据表明侵权损害继续存在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政府采取行动,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以减少损失。如果被告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或美国组织的公司,《美国经济间谍法》也有适用于美国境外的域外规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在司法过程中被泄露,《经济间谍法》还要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全面和充分,超出了trips对未披露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3日 03: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一,法律属性不同。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由企业事业自行决定是否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国家秘密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保护,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是否构成国家秘密、保护期限、保护密级以及涉密人员其他义务。二,保护范围不同。商业秘密由权利人自行主张和确定,只要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即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的范围由法律、法规规定。三,权利主体不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机构、组织。四,处置权不同。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转让或许可他人,亦可以自行决定有偿还是无偿转让或许可他人;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五,被披露后的危害对象不同。商业秘密是仅仅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其内容也局限于科研、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漏后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
    2023-06-25
    434人看过
  • 保护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决策
    选择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有这几种方式:1、无法使用专利保护的,用商业秘密保护,一是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比如中医针灸方法,二是创造高度不够,无法申请专利授权条件,这两种情况下选商业秘密保护;2、对于公布后容易被竞争者盗取的方案,比如中药配方,用商业秘密保护;3、产品生命周期太长或太短,不适用专利保护。因为新型专利保护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有效期限为20年,对生命周期太长的技术方案,保护期限一旦过了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企业也就没办法继续独占,不如申请做商业秘密保护,而且专利的授权期限至少要半年,若产品生命周期太短,比如一个月,就没有必做专利保护了。商业秘密保护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
    2023-07-01
    31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我国第一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出台
    国务院国资委4月30日宣布,经历半年多起草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已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就在该规定发布前一天,力拓胡士泰案也进行了宣判。该案背后凸显的中国商业机密泄密问题引发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泄密是其中重要的原因。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以美国为例,其在保护商业机密方面有内外严格完善的法律保护网。例如,美国为了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在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律涵盖的范围极其广泛,各种财务、商业、科学、技术、信息、计划、汇编、公司设计、操作步骤、程序等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并且不论是有形或无形。触犯者可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团体违法则可处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专家
    2023-06-08
    25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2022商业机密保护法对商业秘密是如何保护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商业秘密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
    2023-06-29
    338人看过
  •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差异包括哪些方面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
    2023-07-04
    102人看过
  • 阐述商业秘密与专利之间的法律差异
    一、阐述商业秘密与专利之间的法律差异商业秘密与专利之间的法律差异:1.申请专利权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且需要公开,而商业秘密则一般不予公开;2.保护范围不同。专利保护范围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准,而商业秘密则根据其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地域性、时效性等方面综合进行确认;3.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其他不同之处。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商业秘密保护无期限限制。但只要商业秘密仍满足价值性、秘密性、竞争性等特征的,就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予以相应的法律保护。三、商业秘密泄露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1.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如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较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3.行政责任,由监
    2023-08-12
    466人看过
  • 商业秘密损失认定引发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思考
    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是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然而,由于损失计算方法有争议,近三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未批捕、起诉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一项商业秘密的价值究竟是多少,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又如何认定?最近南京一起上市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报案材料,让该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陷入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中。这个困惑所折射出的问题,不仅仅指向商业秘密损失认定问题,也引发办案检察官对当前司法机关如何在转型、创新发展中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的思考。姚雯/漫画2010年2月,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到一起要求监督立案的报案材料称,上市公司下属A公司员工姚某自2007年至2009年协助公司领导从事、d两项技术改造工作。2009年8月份,姚某妻子王某与他人成立B公司,王某以技术入股占公司股份的17.6%,B公司主要生产与A公司相同产品。上市公司调查姚某等人违反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在B公司中非法使用上述
    2023-06-05
    301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怎么理解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论是哪一种学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却已经是不容置疑。是权利,就有被侵犯的可能,就有保护之必要。权利只有当它被侵犯时,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才具有生命力。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倍增,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高涨。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有些是利用民法典进行保护的,有些是利用侵权法进行保护的。从基本原理来说,侵权法理论和民法典理论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但是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国内学者在论述我国
    2023-06-24
    12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与刑事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处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二)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一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摘要」商业秘密的界定应当以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
    2023-07-02
    72人看过
  • 国际TRIPS协议与外资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
    一、商业施密的构成要件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属于秘密;第二,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由此可见,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应当是我们在衡量某一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时的判断标准。对照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和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第十条,应当说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界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基本一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用性也作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完全可以为商业价值性所吸收和取代。因为某一信息如果能为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和经营,就必然会给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具有实用性的信息也就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因此,实用性与商业价值性实际上是等同的概念。在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Com
    2023-06-08
    372人看过
  •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分散、不统一。2、保护和打击力度不够。3、缺乏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一、竞业协议是否违法法律不禁止竞业限制协议。而且,竞业限制协议的背后动机是保护商业秘密。所以,立法者考虑的是在企业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权益与员工的就业自由权之间的平衡。既然是平衡,法律不会贸然出手干预合同自由原则,除非出现过度损害员工就业自由权与生存权的情况。例如,没有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过长,范围过广等。这些情况的竞业限制协议是违法的。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怎么处罚认定条件有:1·客观要件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2·客体要件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3·主观要件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
    2023-03-31
    151人看过
  • 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思考
    我国现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然而,考察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关规定大都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且极不统一,有进一步改革、完善之必要。本文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出发,指出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商业秘密属性不明、权利主体及侵权主体范围过窄、侵权方式过于原则、缺乏商业秘密保护限制性规定等诸多问题,并提出明确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完善相关主体规定、引入限制性规定及法定赔偿的立法构想。现代商业竞争中,商业秘密成为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谁掌握商业秘密,谁就占据了现代商业竞争的制高点。因此,经营者一开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开发、整理和总结自身的商业秘密上,而对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得来不易的商业秘密则思之甚少。然而,随着人才的频繁流动,商业合作的广泛开展,经营者在经营
    2023-04-22
    282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警告:在企业内部引人注目的地方放置(张贴)警告标志是一种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入内”等,它可以实现两个目的:一是警告入侵者其行为是违法的;二是告知内部员工和来访者此处为敏感区域,进入将承担法律责任。警卫:警卫可以灵活控制他人接触商业秘密,特别是门卫。警卫可以要求来人出示证件,但不一定要搜查来人的公文包。警卫的缺失不一定导致保密措施的失效或不存在,但手持武器的警卫站在出口处完全可以证明保密措施的到位,特别是在夜间。此外,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增加警卫是比较显著的保密措施。警卫措施除站岗外,还可通过电脑监控方式实现:企业内部设有完全电脑化的机房,里面有全天候电视或电眼监控系统,由警卫监视整个公司。加锁:加锁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保密方法。虽然未上锁的大门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出入,但加锁强调了限制。对锁的种类,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
    2023-04-27
    415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商业秘密的载体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什么意思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
      商业秘密的载体通常表现为纸质文件、磁质文件。特别是磁质文件,其容量大、体积小、易复制、易携带,一个小小的盘可以存储上千页图纸的内容,所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严峻挑战。因此,有效管理商业秘密载体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
    • 哪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8
      商业秘密 的保护对象: (一)技术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
    •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中的保密范围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4
      你所说的两条,陈述上可能有些瑕疵,结合整个保密协议应该能够理解为:1说的是保密范围,虽不是很具体、详细,但仍对保密范围做了约定,且“等”作了兜底,还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目的的。2说的是商业秘密享有人协议中未向协议对方给与任何使用许可或其他权利。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
    • 如何区别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19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 主要体现在: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 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
    •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是怎么区分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15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主要体现在: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 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