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2:21:18 492 人看过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根据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内容和想要达到的目的,将其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这几种。其中,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行为;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在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原基础上里再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行政行为;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政府机关直接在一定的范围内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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