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网友提问:结婚一年后,发现丈夫与某异性朋友有暧昧关系,他的手机短信中有一起开房、购物、约会等聊天记录。我将这些记录截屏保存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些短信记录能否成为因他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证据?
律师回答:最新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在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这些手机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您的丈夫存在过错。
2、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
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因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孤证定案。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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