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性质和分类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8:33:12 363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

对于自认的性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大体可以划分为证据说和非证据说,英美法系国家学者一般认为自认是一种证据或证据方法,即持证据说的观点。而大陆法学者则多持非证据说,即不把自认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例如将自认作为一种诉讼行为,等等。

二、民事诉讼自认的理论分类

理论上,广义的自认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诉讼中”和“诉讼外”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指特定的诉讼程序。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特定的诉讼程序中作出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外作出的自认。

(二)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从当事人承认的对象上分,当事人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作出的自认是事实上的自认;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是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对事实的承认,不代表承认诉讼请求,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认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因此二者不能等同。

(三)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

按当事人自认的表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达方式分,可以将自认分为明示和默作出的确定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则是在当事人不作为态度下的推定。

(四)本人的自认与代理人的自认。

根据作出自认的意思表示的主体不同,可以将自认分为当事人本人作出的自认和由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作出的自认两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4日 22: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诉讼代理相关文章
  • 企业年金性质的认定和分类
    一、企业年金性质的认定企业年金性质的确定,是企业年金会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的不同认识会导致企业年金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的不同。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的缴费方式可以自行选择,既可按月也可按季。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是对当前职工群体的一种补充的劳动报酬,但是要等到职工退休之后才支付。因此,企业年金代表了退休时支付的职工在工作期间赚得的递延工资,其性质是“延期工资”。二、企业年金计划的分类设定受益计划和设定提存计划的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包含的经济实质不同,在企业年金的会计准则中应加以区分,说明两者的内容、特点。设定提存计划为每个计划参与
    2023-06-01
    67人看过
  • 破产和解制度的性质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且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破产和解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那么清算制度及和解制度则没有适用的必要。破产和解制度的设立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因而债务人最有寻求和解的动机。但是,由于和解之后债务人将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是否请求和解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2.和解的目的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和解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旦生效,破产程序即告中止,只要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即可避免破产宣告,而且破产程序同时宣告终结,这是和解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其全部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债权人通常也难以得到全部的清偿;同时破产造成的失业也
    2023-04-24
    55人看过
  • 民事制裁的性质和作用
    一、民事制裁的性质和作用民事制裁,就是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它是国家对民事活动实行必要干预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同一切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斗争的法律手段,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民事制裁的作用,就是为实现民法的主要任务服务,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我国民法的主要任务,简单地讲,就是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民法的任务是社会主义民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实行制裁处罚,其目的正在于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人实施应有的民事处罚,使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减少和防止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实施我国民法的任务。二、民事制裁的基本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
    2023-06-07
    47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调解原则。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3)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
    2023-08-17
    368人看过
  • 民事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性质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以下:1、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以下: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经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总之,民事法律关系有
    2023-07-01
    467人看过
  • 质证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一样有的吗
    一、质证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一样有的吗?都一样有,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1.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同。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收集公诉刑事案件证据的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侦查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据,是站在公正的角度收集证据;附带民事诉讼证据则只是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2.收集证据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证据目的是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是法庭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而民事诉讼证据是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以便通过确认这些损害而从被告处获得赔偿的目的。3.证人作证的态度不同。对国家机关收集证据,证人一般能严肃对待,所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较高;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除了法院通知证人当庭作证外,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人收集证据时,证人可能受其要求、利诱、威胁、恐吓等原因,所作证词的真实性就打了折扣。4.收集证据的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不
    2023-04-19
    377人看过
  •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是怎样的
    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制度的完善1、来自其程序利益,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点,能够相对迅速、低廉和简便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人民调解不收费、诉讼调解免去上诉申诉执行成本),这体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效率方面的优势和价值取向。2、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例如,以其常识化的运作程序消除了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理解困难;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整体地考
    2023-04-27
    349人看过
  •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6.人身事故:除上述五类事故外,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二条上报集团公司事故。炼化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事故:1.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
    2023-04-24
    340人看过
  • 诉讼的分类是怎样的,诉讼可以分为几类
    一、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除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23-03-29
    439人看过
  • 养老保险制度的分类是怎样的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
    2023-03-21
    14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思考
    一、关于民事诉讼撤诉制度的思考1.在民事诉讼中,撤诉作为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原告在起诉后、判决宣告前,主动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行为。2.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一种体现。3.撤诉并非随意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且最终是否发生原告希望的法律后果,还需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有权申请撤诉,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无条件。4.撤诉的申请必须基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目的必须正当、合法。5.原告申请撤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但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6.原告撤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撤诉的条件撤诉作为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其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
    2024-04-02
    102人看过
  • 质权的分类和特征是怎样的
    (一)质权的类型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二)质权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
    2023-04-30
    206人看过
  • 打斗的性质是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一方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刑法犯罪意义上的轻伤),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伤害,则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会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法院起诉,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打架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要看是否将受害人打成轻伤,如果已经到了轻伤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就跟严重了,轻伤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赔偿受害人费用。债务问题属于民事还是刑事债务问题属于民事,因为根据现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关于财产的民事法律关系,影响的是两个平
    2023-07-14
    461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要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而更有效的适用该制度,最先要确定的应当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它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先决条件。目前,在我国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有许多观点,有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甚至还有侵犯配偶权利论的观点。比较赞同侵权责任论的观点。即认为婚姻已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男女双方在社会这个大工厂里承担着繁衍后代的责任,具有保障社会关系正常运转的功能。同时,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观更是注重婚姻的稳定。因此,当配偶一方实施了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就侵犯了婚姻制度本身,更是对我国道德礼教的漠视。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是要消除不道德的婚姻价值观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使过错方配偶受到惩罚。当过错方配偶实施了损害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不仅给无过错配偶的物质生活带来了损害,更是使其精神受到了极大地痛苦
    2023-03-04
    62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时候,又有两种授权状态,分别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一般授权就是当... 更多>

    #诉讼代理
    相关咨询
    •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制度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8
      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是怎样的?建设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3
      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今天,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注:以下所称反诉均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如何?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理论和立法上又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
    •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性质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3-11-20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性质是事后救济责任机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这个制度。一旦控股股东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中小股东有资格向法院起诉,这种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代替公司发起的,属于救济手段。
    • 民事诉讼法期间制度分类有哪几种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9-30
      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如送达期间、审理期间、上诉期间等均属之。诉讼期间依其性质和效力可分为法定期间和裁定期间两类。前者由法律明文规定,多为不变期间;后者由审判机关根据审理情况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