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在保护程度上的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8:31:21 448 人看过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前者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人身权重于财产权。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其特点是权利人不能从中获利。没有惩罚性赔偿。但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很难说将医疗费等损失赔偿后即为公平,因为这时受害人不但有肉体的伤害,还有心灵的伤害,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弥补。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保护上大不同

(一)欠条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物品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写欠条时早已存在,写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欠条则没有。在写借条时,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借用人,为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

(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形很多,造成文不对题,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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