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要存在威胁法律所保护利益的危险,这些危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分别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危险,行为人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危险和他人行为造成的危险;
2、危险处于正在放生的状态,此状态是指威胁合法权益的危险处于已经发生,尚未结束,如果不采取紧迫的排除措施,就会对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状态;
3、紧急避险行为的发生是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目的;
4、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选择;
5、避险行为不能炒股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胁从犯中的胁迫行为与紧急避险
从紧急避险的概念来看,其与胁从犯因被胁迫行为而实施犯罪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英美刑法中,紧急避险与被胁迫行为均作为一种合法的辩护事由,两者的区别不大,但是其主要区别主要在于威胁的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来源是自然力量,被胁迫行为是人的行为,紧急避险也可以看成是自然力量引起的被迫行为,而被胁迫行为也可以理解成人的行为引起的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为的,如犯罪分子以行凶杀人相威胁;二是自然的,如地震,火灾等使得行为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等。在被迫行为的场合下,行为人在自身或者他人有生命危险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胁迫之紧急场合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法益而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所以,在我国刑法中被胁迫而做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中的一种,但是,这并不能等同于所有的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行为都可被当做紧急避险来处理。
三、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胁从犯成立的前提必须具有被胁迫行为,这也是某些因人为胁迫而产生的紧急避险行为的成立的条件,这就造成了在具体案例中会产生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之间的界限区分不明显,甚至会出现冲突和重合的现象,但是,两者在某些方面仍具有明显的区别。从主观方面来看,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主观方面没有或者有很小的恶性,其实施的是逼不得已的行为。但是胁从犯却恰恰相反,在行为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如其财产受到威胁,其隐私有被曝光的威胁等,此时的行为人有条件和有能力选择实施合法的行为,但却因为种种主观方面的原因行为人没有选择合法的行为而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从胁从犯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紧急避险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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