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女士在医院分娩期间,医务人员为其实施了剖宫产术,术后出现大出血现象,由于医院没有足够的血浆不能及时输血,医院为武女士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后,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约50万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武女士各项损失近12万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武女士因分娩入住延庆县某医院待产。同年7月11日晚间,武女士腹内胎动频繁,检查发现有胎儿脐带绕颈等症状,该医院医务人员认为胎儿宫内窘迫,属于剖腹产适应症,经武女士及其家属同意,医务人员为武女士实施了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剖腹取出一女婴,新生儿出生后正常。在给武女士缝合子宫切口清理腹腔准备关腹时,武女士出现子宫收缩乏力性出血,即产后大出血。医务人员在对武女士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方法后,武女士仍然出血不止,血压持续下降,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该医院医务人员在征得武女士家属同意后,为武女士实施了子宫次全切除术。术前,医务人员对武女士进行了交叉配血,但由于血液量准备不充分,术中输血不及时。术后,武女士的血压等生命体征逐渐恢复正常,同年7月27日出院。出院时诊断为: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凝血功能障碍、子宫收缩乏力、胎儿窘迫、脐绕颈2周、子宫全切术后等。武女士认为,医院在对其的医疗过程中,事前对手术的风险估计不足,没有准备足够的血浆,发生大出血后不能及时输血,又未能组织有效的抢救,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治疗时间,导致其子宫被切除,遂于2010年6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支付武女士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在内近50万元。庭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定:
1、延庆县某医院在对武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存在选择剖宫产手术指征不充分及术中输血不及时等医疗过失,上述医疗过失与武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
2、武女士子宫切除的残疾程度为七级。延庆法院认为,延庆县某医院作为占有社会医疗资源的医方,应当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综合判断患者病情并以此确定完整的治疗方案,对于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武女士到该医院处住院分娩,医院在对武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存在选择剖宫产手术指征不充分及术中输血不及时等医疗过失,该医疗过失与武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该医院应对武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鉴定,该医院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数值为20%-40%,法院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延庆县某医院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武女士各项损失近12万元。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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