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败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26:13 316 人看过

公司的大股东兼实际控制人是否就可以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以偿还个人债务?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青岛市一家新净化材料科技公司的大股东就被公司的监事因此告上法庭,追索其私自挪用的近两百万元公司资金。值得一提的是该股东为了逃避责任,多次利用其大股东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否决了监事要求召开股东会和以公司名义起诉的主张,迫使监事依照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以个人名义起诉捍卫公司利益。

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常某向青岛某新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本金192万元及利息。

监守自盗大股东用公款还私债

常某是青岛某新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18日,该公司从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获得1100万元贷款,两天后,他以支付公司业务借款为由指示该公司监事崔某将其中192万元汇入王某的个人账户。崔某按照指示汇完款后感觉事有蹊跷,作为高层管理人员,自己从来没听说过公司有这样一笔大额借款,于是她立即到公司查阅会计账簿,果不其然,账簿上根本没有这笔所谓的借款,常某是在拿公司的钱偿还其个人债务。

崔某多次以监事的身份要求常某偿还该笔款项,但均被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随后,崔某又要求召开股东会,以公司名义迫使常某还钱或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但碍于常某大股东的身份,这一努力也化为泡影。无奈之下,崔某只得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向常某追偿。

关于公司事务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崔某以个人名义起诉显然是不合适的,法院应当驳回。庭审中,常某对崔某起诉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于个人欠款情况,常某则坚决否认:向王某付钱是崔某的个人行为,与我无关,我从没干过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崔某当庭出示了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并申请王某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王某到庭后证实了崔某陈述的事实,常某确实从我这里借了钱,到现在也没还清,我正在找他准备起诉呢。崔某的确是把钱汇入了我的个人账户,用作清偿常某的债务。王某说。

戳穿谎言法院判决如数赔偿

结合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常某利用公司资金偿还其个人债务,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由此可见,崔某是基于股东的公司性权利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此案中,青岛某新净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崔某作为公司监事,公司法赋予了她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她是适格的原告。常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作为被告也并无不当。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而常某滥用其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用公司款项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反股东忠实义务、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常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常某虽然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作出决策,但并非意味着可以对公司为所欲为,他同样必须遵守公司法中相关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冷xx说。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该出资就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股东如果想处分只能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就算某人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执行董事和经理,也要将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严格区分,处分公司财产,只能利用股东身份。冷xx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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