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处理的行政复议终局案件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08:12:53 133 人看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2年6月16日发布实施)第14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对主管公安机关不允许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允许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天内作出维持或取消主管公安机关原决定的复议决定,将集会游行示威复议决定书送到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同时将复印件送到原决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主管公安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应执行。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对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向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也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开具的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不服的;

(二)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和执照的;

(三)行政机关采用扣押等方式,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四)行政机关冻结当事人的财权,对于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

(五)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准的。

(六)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合法的条件下申请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拒接颁发的情况。

(七)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申请行政机关的保护,但是行政机关没有答复或者是采用拒绝的方式。保护可以是人身保护,也可以是财产保护。

(八)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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