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除外。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一、特殊情形下工伤的赔偿主体
1、有用人资格的企业发包工程,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
工程发包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承包人具有用人资格和资质(也就是平常说的“两照”即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执照),承包人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伤损害赔偿应由承包人承担;第二,承包人没有用人资格和资质发生工伤,应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场所和条件发生工伤。
无证照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该无证照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事故单位为企业。所以,提供场地和条件的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3、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
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成组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上述复函中的事故单位就是工伤赔偿主体。
4、企业被分立、合并、转让或劳动者被借用期间发生工伤。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故此种情形承继单位是工伤赔偿主体。对于被借用发生工伤的,职工被借用期间收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所在的单位是工伤赔偿主体。
5、劳动者由原企业调至新企业发生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所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转换企业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在新企业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换时没有进行职业病检查,无论职业病是由于在原企业工作导致的,还是在新企业工作导致的,都由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新企业能够证明在其所提供的工作条件下,职工不可能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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