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在刑事侦查上来说,有四方面的内容:现场、物证、人证,还有运气。这四方面,是案件侦破的关键。1.现场步骤要绝对正确,现场判断要十分准确,现场重建一定要合乎逻辑。现场一定要完善保护,在搜集物证程序仍未结束前,非办案人员绝对禁止进入现场,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员、长官及记者等。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2.物证是破案的关键。侦查人员首先要搜集有效的物证,物证是否有法律及科学价值与效用,在于是否能与案件相关或连接线索。近年来,警政界越来越重视物证,从而产生一种反常现象。一些警员觉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证,遂将现场的大小物件都带走,警察局反而变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搜集了四五百件物件,从天花板到地板都搬进化验室,让化验人员判断。但是,如果化验室人员没有亲自到现场的话,他们也无法确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证。有时99%的物件都没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证反而埋没在这些没有用的东西里面。所以,培训警务人员辨识物证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也应提升鉴识人员的水准,增添仪器,增加经费,才能让化验室真正发挥效用。
3.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方面是人证,意即从各种消息面获取证据与线索,以寻找案件的证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招的方法来侦讯,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不能再将所有的嫌犯都带回警察局侦讯。因此,警方必须学会如何与社会各界合作,从受害者家属、嫌犯、线民、卧底警员以及媒体等不同来源得到线索。得到线索后还要判断其真伪,再顺藤摸瓜找到人证,获取有效的证词。
4.第四方面就是要有运气,任何从事刑事侦查的人员都知道,运气很重要。运气并不会凭空而来,侦查人员要抓住机会,要有能力辨别这些隐含着运气的机会,而这种能力要从办案的经验中逐渐累积而成。例如,现场刚好遗留一只脚印,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其重要性并及时保留,很可能就会被毁灭而永远消失。如果我们能够找出来并加以显示,很多人会说这是运气,但是你必须仔细搜寻,才能掌握这样的运气。有时,外勤的侦查员很卖力,内勤的化验员也很称职,现场处理得很好,也搜集到几千条线索,但是如果没有运气,无法组合这些有利条件的话,就像在玩拼图一样,会因为缺少一些关键的图片,而无法完成整个图案。通常来说,案发的头三天,案件是一宗“热案”,也是最容易破案的阶段;三天后,就变成为“温案”;若一个月后仍未能破案,这宗案件就会变成“冷案”。所以在处理凶杀案时,头三天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投入最多的人力和资源。但是三天后若有其他新案件,再加上未破旧案,都会分散人力和资源,因此在案件“降温”时,就必须调派人力和资源去处理其他案件,办案人员就会减少,破案压力却愈来愈大。过了一个月后,案件转为“冷案”,负责人员将会更少,届时主管就必须重新评估破案的机率了。
通常我们将破案的机率分为10种等级。
假如警方现场逮获现行犯,这种破案机率为百分之一百,称为第一等机率;
假如警方没有在现场逮捕凶手,但是有直接证人可以提供凶手的姓名及地址,警员可以轻而易举逮捕之,此为第二等机率;
假如现场的证人不能提供凶手的姓名,但是证人提供凶手驾驶的汽车特征、车牌号码,或是银行、商店、加油站等机构的录影机录下了凶手汽车牌照,此为第三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采集到指纹、DNA等重要证据线索,此为第四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找到其他证据,如脚印、香烟头、汽车轮胎印或其他能提供侦查方向的重要证据,此为第五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只找到微物证据,如纤维、毛发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指出凶手,此为第六等机率;
如果现场只找到间接证据,如某些人作证嫌犯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等,此为第七等机率;
如果警方只能从线民处获取到间接消息,大部分资料都是道听途说而来,此为第八等机率;
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资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个黑影子等,此为第九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找不到任何科学证据,又无人证,整个案件毫无头绪,此为第十等机率。
如果案件机率在第一到第五等等级,警方应该可以限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机率的案件,往往很难破,除非凶手自白,主动认罪。在到达现场时,经过对现场及案件的整体了解后,我们首先会确定案件的破案机率,然后视机率的大小来安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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