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天津天士力制药有限公司诉。东莞市万成药业有限公司“养血清脑颗粒”专利侵权案。天士力胜诉,责令广东东莞万成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专家认为,这是我国中医药产业领域首例原告胜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标志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新进展
天津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医药工业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申请专利640项,其中发明专利442项,授权专利103项。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国内外中药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企业。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是天士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最新技术开发生产的现代中药。1996年获国家三级新药证书,1999年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050.5),2004年获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天士力公司认定东莞万成药业有限公司上市的养血清脑颗粒同名,并提供虚假临床试验报告
2005年5月,天士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对广东东莞万成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行为作出判决,立即停止养血清脑颗粒的生产和销售。北京中医药大学权威专家也组成专家组,对万城药业公司提交的“养血清脑颗粒”与公开的“头通二号”处方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TSL专利技术的镇痛作用明显强于国内外知名技术。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当庭作证指出,药物的成分和剂量是中医方剂的两大精髓。在本案中,备受争议的当归、川芎是主要有效君药,其剂量的变化直接导致新处方的出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专家意见。判决书指出,由于当归、川芎的剂量不同,两种药物的作用或疗效发生变化,疗效差异较大。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未通过临床试验等试验的情况下,无法从“透通二号”披露的技术方案中获得被控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事实表明,万城公司主观上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有侵犯他人专利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TSL胜诉,东莞万城制药有限公司。,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并承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的发明专利,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东莞万成药业有限公司赔偿1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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