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6:53:22 184 人看过

1、生活护理费:工伤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至6个月本人工资(每低一级减少2个月工资)的残疾补助金。

3、伤残津贴: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

(1)一至四级残疾:每月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每低一级减少5%)。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者停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残疾: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不能按排工作的,按月发本人工资的70%、60%,直至退休(改发退休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

(2)七至十级残疾: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分别发放14至8个月工资。

5、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

(2)七至十级残疾: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分别发放12至6个月工资。

云南省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月增190元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云南省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其中,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抚恤金。

范围

涉及3类职工和亲属

200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工伤待遇的3类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相关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

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均提高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等级不同进行划分。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另外,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调整。其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抚恤金。

亮点

老工伤同步调整

老工伤人员待遇也同步调整。清偿纳入后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在清偿纳入后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则上不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纳入统筹前未达到生活护理等级及伤情加重等特殊情况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达到或提高了生活护理等级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待遇,经鉴定未改变或降低生活护理等级的,按清偿纳入时核对的标准发放;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前12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平均数为基数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其职工工亡前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

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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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0日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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