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9:49 111 人看过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市房地产交易所,江北、沙坪坝、南岸、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房地产交易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的规定,现将《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土房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协议,应按本办法规定在www.cq315hose.com上进行网上签约。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现售商品房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户入网手续,申报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办理代理销售机构入网手续并申报以下信息: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资金、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机构资质等级和证书号。

办理用户入网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申报以下项目(楼盘)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一)项目(楼盘)基本情况:项目(楼盘)名称、座落、联建单位名称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方式及分房面积、位置);施工许可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用地红线图、物业管理区域的平面布置图;绿化率、容积率、间距,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开盘日期,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工程监理公司名称,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二)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终止日期;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房屋信息:项目(楼盘)总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层数、住宅总套数、非住宅层数、住宅和非住宅的最小销售单元、非住宅拟售均价、每套住宅拟售价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网络,及时公示以下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

(二)楼盘信息;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地产权证号;

(四)商品房代理销售机构信息;

(五)房地产权利是否被限制等情况;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定金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需要对示范文本补充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并提交给市国土房管局变更网上的合同或定金协议文本。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信息(价格信息除外)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及时变更网上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及时申请变更信息的(价格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即时变更),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提供的用于网上公示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操作人员经过市国土房管局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网上签约工作。

第十一条网上签订商品房定金协议的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定金协议文本,协商拟订定金协议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定金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定金协议上签字(盖章);商品房楼盘表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

定金协议的购房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或共同购房人,但签订定金协议时已约定明确的其他人为购房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定金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定金协议约定的期限(预订期)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预订期内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定金协议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申报解除定金协议信息,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双方在预订期内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已按定金协议约定处理的,预订方应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解除预订,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超过预订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办理解除预订手续,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商品房楼盘表注明该商品房已签约。

第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变更后,应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应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申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并持规定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手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楼盘表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每一宗交易的房屋住宅为一套、非住宅为一个最小销售单位或能单独成图的分割销售部位。

商品房销售人员对每一宗交易的网上操作程序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定期汇总和发布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网上企业信息、楼盘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预售商品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商品房已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但仍有待售房屋或已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户和项目入网手续,并补充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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