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面对强硬的拆迁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谈不好,就会赌气地说:我自己的合法房产,补偿谈不拢我就不拆,可以吗?关于这个问题,今天想和大家郑重地讨论一下。
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
我们国家是奉行“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这样一种价值观的,也就是说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尽管我们国家宪法也强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个人的私有财产,则具有强制性。因此,我们一些被征收人所说的拒绝征地,拒绝拆迁,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下,是比较难的一件事情。
但是,国家是以千万个小家组成的,如果法律只是片面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不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有可能演变成当权者对公民私产的肆意掠夺,因此,我们所讲的强制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对此,宪法和法律都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总结起来,一次合法的征地拆迁具有三个特点:
一、为了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以上六点,已经将公共利益做了近乎穷尽化的列举,如果连上边六条里边都找不到的征地拆迁理由,则必定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完全可以拒绝征收。
二、符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是不是只要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就可以强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还要满足决策上的民主,程序上的正当,结果上的公开。比如,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必须符合占补平衡的原则,应当获得具有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应当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律程序。
征收城市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则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换言之,就是必须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甚至要人大开会决定,才能启动征地工作。
没有指标和计划,没有得到合法批准就开展征地拆迁活动,即便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仍然是对老百姓利益的非法侵犯。
三、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即便是我们老百姓之间做个买卖,也讲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虽然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具有强制性,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随意拿走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在没有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之前,强制性是没有合法基础的。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但是,前提是政府的征收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同时,已经给被征收人给予了公平、合理的补偿,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补偿精神。
有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征地强制性,常常恐吓被征收人“我们是政府征地,具有强制性,你不签字,到时候给你强拆了!”而对国家一再强调的合法性,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证,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原则性规定视若无物,这样的做法和行为与国家法律的精神,与中央的政策也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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