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担保约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5:22:51 272 人看过

建筑工程合同担保保证协议书包括:

1.具保证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

2.保证事由:对工程合同自愿提供担保。

3.保证内容:税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违约,债务。

4.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偿付;自行对经济和民事责任造成的损失进行清偿或赔偿等。

5.保证方式:保证人一次向分公司缴纳保证金;保证人自愿提供资产担保物。

6.抵押物返还:保证人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且没有留下债务,保证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数归还给保证人,担保责任消失。

7.最后写好落款即可。

一、什么情况下能做担保人

担保人即保证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2.具有做保证人的合格主体资格,即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保证人。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可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主张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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