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所得税:设在汕头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二年免、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企业、特区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五年免、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第一年免,第二、每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外商将其税后所得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上述投资如果是二型企业(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则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增值税。
二、外汇管理
汕头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登记。可在有外汇经营业务的国内银行或外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可不结汇,保留现汇,用于正常的业务支出;多余外汇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向中国人银行汕头分行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外商的税后利润和外籍员工的税后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
三、企业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外商有权按国际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管理企业,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生产和销售,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以及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数量。
四、产品销售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企业产品出口,也可按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属于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无事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按企业的年度出口计,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如属国内需要进口的紧缺商品,或采用国内原材料和元器件较多的产品,或确是外商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施生产的产品,经申请批准和补交原材料进口税后,可适当扩大内销比例。
五、投资保障
在汕头市投资的外商的财产、人身安全、投资获利的合法权益以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因故中途停业,可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其资产可转让,其资金可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未能解决时,可请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请双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六、进出口货物管理
在汕头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和原辅材料等货物及出口自产产品统一由汕头市各级外商投资管理机构核定后向海关申报查验放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原辅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凭向海关申领的报关手册核销。
七、用工管理
在汕头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用人用工自主权,企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确定用工数量,并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招工,招用职工应向企业所在劳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劳动管理部门签证生效。同时,应按汕头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形式与标准、奖惩、津贴及考核等制度。
八、土地管理
汕头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在市内投资设厂的外商如需使用土地自建厂房,可向汕头市或市辖各区的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外商在其已购买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在其使用期内,其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抵押。汕头经济特区工业用地的使用期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为7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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