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4:38 31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检监联(1997)153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商检检测的样品,商检要及时进行检测,其检测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流通领域内下属商品:

一、《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四、国家商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级商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公布的进口商品抽查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商检局是进口商品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进口商品国内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商检局依照商检法,对逃避法定检验和逃避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进行查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和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对假冒伪造商检证单、检验结果、商检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进行查处。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1、国家规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是否取得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商检安全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IB安全标志);

2、《种类表》内进口商品是否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

3、进口商品使用的标识及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的规定;

4、是否为假冒进口商品、非法进口商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销售进口商品的单位或其仓库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抽取样品送当地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商品的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六条经营销售单位不得进口、销售、转卖需经而未经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和《种类表》内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商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销售的进口商品需经而未经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

2、销售《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未取得商检局检验合格证明的;

3、不如实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报验,骗取检验单证的;

4、销售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进口商品;

5、伪造、变造、盗用商检机构的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认证标志或检验标志的。

二、经销单位销售假冒进口商品和非法进口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对违法经销的商品需要封存的,由当地商检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封存或联合封存。

关联法规:

第八条对违法经销商品的处理

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单位除按规定处罚外,对下列商品由商检局进行处理:

1、属未获得国家商检局安全质量许可并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商品,由商检局抽取样品交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我国有关强制性安全标准检测,测试合格的按规定加贴商检绿色验讫标志,方可销售。

2、属无商检合格证明的商品,需由经销单位到商检局报验,经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允许销售。

3、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九条经销单位销售的假冒进口商品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条有关样品的测试、检验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8: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消字[2004]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意识,方便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提高123151作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
    2023-06-07
    137人看过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发布文号:国检鉴[1991]275号各直属商检局:根据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现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发给你们,在内部试行,请认真准备,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对外经济、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商投资财产系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等有关各方投入及/或积累的财产。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凭财产关系人/代
    2023-06-06
    107人看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产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质检质联[2006]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电子监管网是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企业产品实施过程跟踪,为政府部门、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该系统对每一件入网产品标注数码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终端等途径查验商品真伪;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掌握产品营销情况;执法部门可以随时掌握有关假冒产品的信息并采取处置措施。推广应用电子监管网对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水平,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建立良
    2023-06-07
    462人看过
  •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发布文号:工商字[1986]第266号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办理进口业务。没有进口权的企业,不得对外洽谈进口业务。二、经批准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开展进口业务中,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商品,要在品种、质量上严格把关,并须经过商检,否则不准销售使用。对盲目进口、销售冒牌和伪劣商品的企业,一经发现,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员的责任。三、广东、福建两省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要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按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广
    2023-06-05
    153人看过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免税食品化妆
    发文单位:辽宁省检验检疫局文号:检办食[2007]70号发布日期:2007-3-6执行日期:2007-3-6各分支局、办事处及旅顺工作组: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为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辽宁局食检处负责辽宁地区经营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的免税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工作。二、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免税经营单位进口的免税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三、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信息登记表受理工作,制定检验检疫工作计划,并及时将信息登记表和检验检疫工作计划上报辽宁局食检处。四、在对进口免税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辽宁局食检处。联系人郜兵(13940990209)高田一郎(13842889367)联系电话:0411-82
    2023-06-07
    465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对控制酒类广告数量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目前违反规定超额、超范围发布酒类广告的现象仍屡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酒类广告发布范围和数量的管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酒类广告发布的数量(条次)、时间、版面是否符合规定。二、检查对象和范围: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电视台(各套电视节目并含卫星电视节目)、报社(含地方版、增刊)。三、检查方法:1.组织受检单位认真学习《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广告发布活动的依据;电视随片广告和报纸报花、栏头广告的发布均应遵守上述规定。2.受检单位对1996年酒类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今年1月酒类广告发布情况抽取一日进行
    2023-06-07
    9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如何进行国家商标局行政复议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09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利的证据材料(代理人指导提供)。 4、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商标_____等工作。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4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违背商标法及有关限定的做法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流程。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限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撤销流程 1、解决途径申请撤销持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解决。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解决
    • 如何在国家商标局进行行政复议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24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利的证据材料(代理人指导提供)。 4、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里有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对检验合格的以及其他需要加施封识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封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