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本条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在实体权益和规范体系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突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中心诉求,同时要求食品安全标准本身具有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特点。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本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方面的特征,即,食品安全标准不是一种可以选择适用的标准,而是必须遵照执行的标准;违背食品安全标准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只能是食品安全标准,除此之外,只能制定不具有强制性的食品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本条从危害物限量规定、添加剂使用、特定人群专供食品营养成分要求、食品配套文件、食品产销卫生要求、食品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方面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这些内容是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但可以新增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本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机构、编号提供机构。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以及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是,最终结果以农业部或商务部核准的结果为准。同时,其他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本条旨在解决目前食品类标准种类繁多,多头管理,互相冲突等难题,明确由卫生部整合现有标准之后统一发布;现行的标准在统一标准生效前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本条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依据和审批机构。食品安全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参照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听取群众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批机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专家和国务院部门代表组成,在表决时采取四分之三决,部门代表不发表意见视为该部门没有意见。
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衔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问题。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冲突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或废止。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本条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定及执行问题。首先,企业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其次,企业标准必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时,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在本企业内适用。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本条专门规定了公众的知情权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各界免费查询下载。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也应当及时公布相关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应当作修改或补充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后,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公布。卫生部定期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目录。
-
食品安全法148条解读1000元
261人看过
-
律师解读《食品安全法》_消费维权
96人看过
-
网络食品安全新规全文规定与解读
119人看过
-
律师解读《食品安全法》:买到歪食品10倍索赔
330人看过
-
解读:《食品安全法》的七大看点
426人看过
-
解读《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制度
432人看过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更多>
-
食品安全法148条解读,法律有哪些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28对于1000元,可以这样理解: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
最新食品安全法全文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0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
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9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
-
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食品安全问题赔偿标准,食品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7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经营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格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除了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解消费者的缺陷外。
-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