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闽政办发〔2012〕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1)土地征用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用地前,应当将征用土地的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告知村委会;村委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代表通报征地情况。村委会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公告等明显位置,以多种形式和方式向农民进行告知。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物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申请听证被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方案的权利告知村委会和农民。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县(市、区)政府应对听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并出具听证协调意见。
4。市、县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向村委会发布被征地公告。
5。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听取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修改补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缴纳征地费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实施。(2)房屋征收程序。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补偿方案,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因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由代表、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2。市、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谈判失败,则应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政府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住户补偿情况。(3)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政策。各地要清理现有的征地拆迁政策,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策。加强对新政策的论证和检讨。要切实加强对具体项目征地拆迁措施的日常审查,防止出台违法的征地拆迁政策,杜绝政策的随意性,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违法征地拆迁的发生。二是及时调整修订征地补偿标准。一是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新出台的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以省最低标准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各特定区域的综合地价。征地补偿不得低于省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三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一)加快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仙游、历城、城厢、汉江、秀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要求,尚未出台《实施办法》的梅州湾北8县西安、延平、诏安等市(区)必须在9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将采访和警告主要政府领导人。实施办法出台前,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实施情况不出具审计意见,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在申请上述8个县(市、区)范围内的征地项目时,不报批征地。(二)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已出台实施办法但尚未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县(市、区)必须在10月底前开始缴纳。逾期不付款的,将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和警告。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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