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剧制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资金、体制和市场发行等因素的影响,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背后隐藏着某些潜规则。近年来,由影视署名权引发的法律纠纷增多,已给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近日,30余名京城影视制作者和知识产权法官进行对话交流,一同探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的新路。
当前,我国影视产业遭遇的版权困扰已经严重影响了产业发展。中国文联作为人民团体,有责任维护知识产权,促进作品的创作繁荣和产业的健康发展。7月17日,在中国文联、中国影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联合举办的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座谈会上,中国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廖奔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此次会议的主旨。
据了解,在影视剧制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资金、体制和市场发行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出资者、官员以及电视台在影视作品中署名,由此出现了很多新名词,如出品人、策划、联合摄制等等。署名混乱背后隐藏的这些潜规则极易引发法律纠纷,特别是不尊重、甚至篡改剽窃原著的行为给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座谈会上,30余名京城影视制作者和知识产权法官在对话交流中,一同探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的新路。
编剧地位弱化权益受侵害
业内人士指出影视产业的核心价值是版权,影视的基础是剧本,影视的拍摄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都是邻接权。因此,剧作家的权利是影视产业和创意经济产业的源头。在以内容为王、剧本为先的影视产业中,保障法律赋予剧作家的著作权尤为重要。
当好莱坞影视编剧们为了争取DVD和网络传播的分成举行罢工时,中国的编剧们也掀起了一场保护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取得报酬权等基本权利的维权浪潮。今年2月,中国编剧维权大会在京召开,80多名影视编剧针对编剧权益受到侵害、稿费被拖欠等现状联名发布了声明。
声明表示,要依法维护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维护剧本使用支付报酬及合同的公平,维护剧本的改编权,维护编剧的荣誉和不受歧视;要求制片方遵照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切实执行影视作品字幕署名排列规定;在出现严重侵权并拖欠、拒付稿酬的情况下,要求停止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和公映;要求百花奖增设编剧奖,金鸡奖、华表奖、飞天奖等影视评奖增设改编剧本奖;要求在电视播放、音像发行、网络传播等一切有关版权的收益中,剧作家享有一定比例的分成。
作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我国著名剧作家王兴东义不容辞地扛起了中国编剧维权的大旗。他认为:维护了编剧的权益,就保护了影视产业的基础;践踏了编剧的权益,就削弱了影视产业创新的能力。
署名混乱暗藏行业玄机
在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到影视作品的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影视作品的权利归属受行规和私下约定的影响很大,给法官判案带来很大困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陈锦川认为,目前比较突出的难题是一部影视剧署名者众多,由此造成的混乱,影响了授权与许可的正常进行,也引发了大量版权官司。知识产权法官如何了解影视行业的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做法,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前提。
华宜兄弟传媒集团法律顾问孙建红在发言中指出,张纪中《鹿鼎记》的联合摄制有四五十家电视台,就是因为发行的需要,实际上跟版权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在确权上将会造成极大的麻烦。署名冲突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尖锐起来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制片者,这个制片者和现在所出现的制片人有所不同。现在出现的制片人还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以及联合出品单位等等,而这些名头已经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相混淆。
他认为,香港英皇公司对版权的管理经验值得借鉴。他们尽可能把版权都掌握在自己手里,有人参与了投资,表现在一定时间的收益上,但是与版权无关。因为影视可能会产生很多权利,比如拍摄一部电影,会衍生电视剧、动漫等,如果众多人都共有版权,就会带来新的冲突。
加强影视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主任郑晓龙认为,在影视剧发展过程当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该加强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力发展民族文化原创产品。我们的文化产品为什么走不出去?我们在文化产品上的投入是多少?对当前的盗版和盗播现象打击的力度还需要继续加强,否则,中国永远是一个加工大国,而不是一个创新大国。郑晓龙激动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与会者一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当下我国影视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作为内容产业,影视的市场交易说到底是一种版权经济。但是,在影视产业链日益延伸并日益开拓出可观的增值前景的同时,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不断显现。特别是对编剧原创利益的侵害有愈演愈烈之势。
这些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版权意识模糊有关,但更重要的还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和维权成本过高。只有提高司法保护力度,建立真正有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这样才能为影视文化生产提供良好的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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