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属于哪个部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09:10:48 89 人看过

职员在受伤之后,一般都不会愿意自己支付医疗费等,且对于那些在职期间,已经缴纳了社保的职员,希望可以受领工伤保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时民事主体必须先提出工伤鉴定规定请求,我国的工伤鉴定属于哪个部门?

一、工伤鉴定属于哪个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二、哪些人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是由各地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是人力资源部门受理的,由于鉴定的结果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故而对于向其他单位提出的鉴定的请求,即使被受理,并且已经得到了结果的请求,也依旧不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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